汪建民「欠債2千萬」癌逝,妹喊話別來找我們…欠鉅款後離世、媽中風失智,她真得扛債還錢?

汪建民「欠債2千萬」癌逝,妹喊話別來找我們…欠鉅款後離世、媽中風失智,她真得扛債還錢?

▲汪建民的妹妹長期照顧長年中風失智的母親,在哥哥走後發文,希望被汪建民欠錢的「朋友們」不要來找家人。

藝人汪建民因肺腺癌離世,享年56歲,傳生前欠下2000萬巨債,債主超過20人,他幾年前一度跑路、還被黑道圍堵,工作停擺又罹癌,連醫藥費都難以負擔。汪建民的妹妹,長期照顧長年中風失智的母親,在哥哥走後發文,希望被汪建民欠錢的「朋友們」不要來找家人:「哥哥下輩子再還大家」。

家人欠下鉅款後離世,當家人的就要扛起債務還債嗎?

 

三種繼承方式要搞清楚

 

根據目前民法繼承編,是採全面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概括繼承」是指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全面的繼承「積極財產」(資產)和「消極財產」(負債),也就是不能選擇性的表示只要繼成某特定部分的遺產,其他部分就不要繼承。

 

「有限責任」則是如果被繼承人過世時資產大於負債,繼承人當然繼承遺產與遺債,但若負債大於資產,那繼承人只須要以繼承的資產償還就可以了,剩下沒還完的部分就不須要再清償。例如被繼承人過世時剩下40萬元的資產和100萬元的負債,但繼承人只要以該40萬元資產償還債權人,剩下的60萬元可以不用還。

 

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是完全的放棄繼承權,包括被繼承人的資產和負債全部都不要了,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可以考慮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一個動作沒做,還是得負清償責任或賠償責任

 

惟仍應注意,雖已採「全面限定繼承」,如繼承人未遵循民法第1156、1156之1條所規定之「法院清算」進行遺產債務清算,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清償之部分或其所受之損害,仍應負清償責任或賠償責任,且不以所得遺產為限(民法第1162之1、1162之2條)。

 

即於上開情形,如遺產不足清償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金額或造成債權人另受損害時,繼承人必須以自己之財產負清償或賠償責任。

 

內政部宣導中舉例,小美的爸爸經營一家小公司,小美是爸爸的掌上明珠,爸爸無論多麼辛苦,總是盡全力讓小美過著不愁吃穿的生活。

 

小美12歲那年,小美的爸爸因發生車禍意外而過世,小美和媽媽非常傷心,強忍著傷痛辦理爸爸的後事,過了1個月,媽媽因為債權人找上門,才知道爸爸生前有5000萬元之債務,債權人說小美和媽媽是繼承人,必須負責償還債務,媽媽這時該怎麼處理才不會使生活陷入困境呢?

 

不清楚財產是否大於債務,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內政部解釋,小美和媽媽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是爸爸之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如果媽媽和小美清楚地知道爸爸留下來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那麼媽媽和小美必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如果媽媽和小美不清楚爸爸所有的財產是不是大於債務,是不是清償後還有財產可以繼承,這時,媽媽和小美可以選擇在繼承開始時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反之,媽媽和小美未於上開期間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那麼就必須承受爸爸一切的權利、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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