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兒子養不起妻小,竟想讓女兒拋棄繼承遺產...
沒日沒夜了整週,週末夜絕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悠閒時光。我把滿滿一週因為加班沒倒的垃圾扛下樓,伴隨著星光,一邊優哉地打著手遊,一邊等垃圾車,這時,遇到鄰居阿姨向我搭話。
「小雷啊,你現在是律師了齁,真厲害。啊我可以問你一個問題嗎?」
不行,神聖不可侵犯的悠閒時光沒有又拿來工作的啦!我電光石火地思考完,卻連「不」字都還沒到嘴邊,阿姨就已經接著說了……
「我現在可以叫我女兒先拋棄繼承嗎?因為我兒子的事業發展一直都不好,我很擔心我走了之後,他養不起一家妻小,無法生活。可是我女兒過得不錯啊,她和她先生都是公務員,薪水很穩定,所以我想要把遺產全部都留給兒子,讓他們有比較好的生活。
「而且女生結婚後變成了夫家的人,小孩也跟著人家姓,應該沒有權利繼承遺產吧?把遺產留給兒子繼承,才真的是留給我們自己家的子孫啦!反正女兒結婚的時候,我跟她爸爸有替她準備嫁妝,也不算是一點東西都沒留給她。
「還是說我可不可以先寫遺囑,然後在裡面註明遺產都給兒子,女兒不能繼承,這樣可以嗎?」
鄰居阿姨的這番話,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可能有親朋好友遇到,或是看媒體報導總是只見企業大老選兒子、甚至私生子做接班人,但是由女兒接班、繼承的例子少之又少。
可以先寫遺囑,然後在裡面註明遺產都給兒子,女兒不能繼承?雷律師釋疑
女性有權利繼承遺產,繼承的分量,不會因性別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嫁出去的女兒就像潑出去的水,變成了外人,當然不應該繼承家裡的遺產。」許多長輩直到現在都還是有這樣的想法。不過事實上,《民法》第1138條規定,只要是婚生子女,不分男女,當然都有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產。
另外,兒子和女兒也沒有差別,不會因為你是女兒,能拿到的遺產就應該比兒子少。《民法》第1144條裡面寫得清清楚楚,當父親或母親駕鶴西歸,孩子與父親或母親一同繼承遺產,所有的錢是大家一起平分的,不會因為性別的不同導致差別待遇。
預先拋棄繼承遺產是無效的
這樣的觀念,往往都會代代相傳。
記得小時候,常常聽到鄰居阿姨的爸媽對她耳提面命,提醒阿姨在他們百年後,不要跟兄弟們爭遺產,如果可以,最好事先簽下拋棄繼承的文件,讓他們放心。不清楚後來阿姨究竟是怎麼做的,但我總覺得很替她打抱不平。沒想到過了一個世代,同樣的故事仍不斷重演。
●「還沒有」的權利,是無法「拋棄」的
按照《民法》第1147條的規定,繼承的權利是從爸媽過世之後才產生的。在爸媽過世前,子女還沒有繼承權,依邏輯來說,「還沒有」的權利當然無法「拋棄」。
打個簡單的比喻,就像你剛考完大學的學測,對了答案後發現考得不錯,就到處跟人家說你上台大了,但是你選擇不去念。醒醒吧!還沒有放榜,根本還沒有取得念台大的資格,怎麼有辦法跟人家說你不念台大呢?
●繼承權依順位排序
還有一種情形也很常見,在拋棄繼承案件中,常常出現聲明拋棄繼承者有一拖拉庫的人,光是寫名字,在書狀中就要用到好幾頁A4紙。
不過,並非所有與死者有血緣關係的親人都有繼承權,繼承權是有順位的。
除了配偶之外,最先有權繼承的就是亡者的子女,再來是亡者的爸媽、兄弟姊妹、阿公和阿嬤。前面順位的人不在了,後面順位的人才會補上去,取得繼承權。所以這些還沒有補位成功的親人們,根本就還沒取得繼承權,這個時候去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就算是預先拋棄繼承權,也會被法官駁回。
●有效的拋棄繼承,必須這麼做
所以在長輩過世前先簽了拋棄繼承同意書,其實形同在拋棄一個你沒有的東西,這個拋棄的行為是一點效力也沒有的,完全只有讓長輩心安的功能。
假如這樣能讓長輩安心,或許也是個不錯的障眼法,但切記,你的繼承權不會因為事前簽署的同意書被拋棄。
假如真的要有效的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有規定,記得要在你知道被繼承人已經亡故之後的三個月內,以書面資料通知法院。
不能在遺囑裡直接排除女兒繼承遺產的權利
我們知道法律規定女性也有繼承權,但如果父親或母親在遺囑裡白紙黑字說清楚,就是不留遺產給女兒,這種時候是法律比較大,還是遺囑比較大?
法律尊重每個人分配自己遺產的決定,原則上你想要怎麼分,就怎麼分,但是為了怕立遺囑人過度大小眼,導致某些繼承人一毛錢也拿不到的情形發生,《民法》第1223條明定有「特留分」,規定了繼承人最少可以拿到的額度。
因此,回到鄰居阿姨的疑問:只要女兒沒有對爸媽做出過於大逆不道的事情(例如:重大虐待、侮辱、故意致父母於死、威脅或欺騙父母讓他們撤回或更改遺囑),即使阿姨有多麼不想分配遺產給女兒,法律都幫女兒留了最少分量的遺產,必須在分給女兒最基本的「特留分」之後,阿姨才能依自己的意思分配遺產。
有沒有什麼重大不孝到可以剝奪繼承權的例子?我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件,對方是個小開,卻私吞父母的股票,在父親過世後,還威脅家人,如果財產不交由他管,他就拒辦父親的喪事,甚至不去探視重病的媽媽。做媽媽的一氣之下,在遺囑裡載明要完全剝奪兒子的繼承權。最後法院也認為兒子大逆不道,認為他沒有繼承權,幫助因重病過世的媽媽堅守住她最後的願望。
但是,有一種「生前贈與」的方式
法律看似一視同仁,不分男女,都受到平等的權利保護,但阿姨若有心,還是可以在生前就先把手上的財產過繼給兒子。
雖然《民法》第1173條規定,如果生前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原因把財產贈送給兒女,在父或母過世後,這些財產還是要被算進遺產分配的範圍,重新分配給大家,因為這是一種「預支遺產」的變通措施,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但是,若阿姨不以這三個理由把財產過給兒子,或是拿這三個理由過繼財產時,跟大家說清楚:「我過繼的這些財產只是純粹的贈與,並不是讓兒子預支未來的遺產。」這樣在阿姨過世後,過給兒子的財產,就不會重新被算進遺產的分配範圍。
如此一來,阿姨就美夢成真,把財產全部都留給了兒子。那女兒呢?因為阿姨過世後,財產已經一毛不剩,女兒當然就拿不到了。
【大家來思考】
垃圾車隨著漸弱的音樂聲駛遠,我的悠閒週末時光也差不多終結在阿姨手上。
和阿姨短暫地聊過後,我不知道她怎麼想,也不確定她會怎麼做,但我實在忍不住感嘆,現在有許多女性都非常獨立,不但有好的工作成就,對於家裡的生活費、父母醫療費的貢獻也從未缺席,但直到104年,女性占拋棄繼承的人數比例還是硬生生地比男性多一成。
法律只能給最基本的權利保障,想要治本,還是要推廣性別平等觀念,讓男女平權更獲得落實。只希望總有一天,像阿姨這樣的觀念能在社會裡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