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是因為針對單身族群而言,假設父母親已不在,也沒有其他手足(兄弟姐妹,其繼承順序請見下頁圖4-8-1),萬一自己生前沒有事先做好遺囑,那麼身後所留下的財產,就會全數「充公國庫」。
又或是有些單身族群雖有手足,卻也不一定想讓遺產「(平)分」給某一位手足或其子女。
一般來說,只要是「有行為能力」者,就能夠立遺囑;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者,只要16 歲以上,不用法定代理人同意,也一樣可以立遺囑。那麼,讀者也許會有疑問:立遺囑後都可以修改或撤回嗎?答案是「可以」。只不過立遺囑的民眾要注意:
首先,日期最近的那一份才有效。如果在不同期間,立下好幾份的遺囑,那麼,「訂立時間最晚」的那一份遺囑,才具有合法遺囑的效力。其次,遺囑撤回有一定的法律規定。如果立了遺囑,之後又後悔了,目前可以有以下三種方式:
方式一. 意定的撤回。《民法》第1219 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分」。舉例來說,原本寫好遺囑,將一棟房子留給某一位兒子,後來反悔了,就可以在後面一份遺囑中寫明「撤回第一份要將房子贈與兒子」的部分。
方式二. 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這是因為依照《民法》第1220 條的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視為撤回前遺囑。
方式三. 法定的撤回。這就是《民法》第 1221 條的規定:「遺囑人為遺囑後所為的行為與有遺囑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也就是說,雖然立遺囑人沒有變更或新立一份遺囑,但只要把原本在第一份遺囑中,要留給某位兒子的房子「提前贈與給其他人」,這種「之後的法律行為,與前面的遺囑相牴觸」的情形,也是一種法定的撤回。
遺囑為何需與信託結合?
既然只要有點資產,且有法定繼承人的人,只要依照《民法》裡的相關規定預立遺囑,都能夠確保自己的遺產,依照自己的想法,分配給想給的指定繼承人。
那麼,一般民眾在立了遺囑之後,為何還要再與受託人(銀行)另立信託(遺囑信託)呢?到底「遺囑繼承」與「遺囑信託」之間,有何差別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得先回到「遺囑信託」的優點及效益上,而有關遺囑繼承與遺囑信託的差異,請見(表4-8-1)。
總的來說,遺囑信託最大的功用,就是為立遺囑人配置及管理身後財產,甚至可以自由規劃受益人領取信託財產的時點及條件。
特別是當遺產繼承人,並不具備妥善管理財產的能力時,透過以上的自由規劃,可以避免這筆遺產遭人侵佔、詐騙,或是在短期內「揮霍一空」。
遺囑信託發揮效力的三大關鍵
儘管遺囑信託具有不少的優點,但是,遺囑信託想要成功(發揮效力),也有其「限制」存在。
1. 遺囑方式必須符合《民法》的相關要件。這是因為遺囑信託就是「遺囑」,再加上一個「信託」契約,而做為源頭的「遺囑」效力,就是決定遺囑信託能否發揮效力的關鍵之一。
所以,想要訂立遺囑信託的民眾,首先要注意「遺囑方式」必須符合《民法》的相關要件。因為遺囑的種類分為自書、公證、密封、代筆以及口授等,都各自有《民法》所規定的成立方式(請見表4-8-2)。
對於一般民眾來說,在上述五種立遺囑的方式中,最方便、最節省成本的方式,就是「自書遺囑」。
但是,由於遺囑的訂立屬「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能生效;且《民法》中對於「自書遺囑」的書寫,有其一定的法律規範條件,假設民眾沒有按照規定的方式書寫,很可能面臨「自書遺囑無效」的結果。
其中最常見的「立自書遺囑」無效案例,就是「自書遺囑全文沒有用手寫,而是用電腦打字的方式完成」。
事實上,未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也成為過去,法院在判定遺囑無效時,最常見的原因之一。除了「未全部手寫」之外,自書遺囑被判定無效的另一理由,則是「只有蓋章,沒有親自簽名(包括塗改部分)」及「沒有書寫日期(包括完整的年、月及日)」。
以簽名為例,《民法》第1190 條就規定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
2. 就是要注意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問題。因為按《民法》第1187 條的規定,立遺囑人只有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才能夠在遺囑中自由處分遺產。
且依照《民法》的規定,就算是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仍然有主張「最低繼承比率(應繼分)」的權利。以為父母為例,最低可要求繼承「應繼分」的1/2;假設是兄弟姊妹,也可主張應繼分的1/3 財產(請見表4-8-2)。
3. 遺囑信託要能夠發揮其效益,最好預先指定好「遺囑執行人」,以避免日後遺囑執行上的困難。對此,積極搶攻遺囑信託市場的第一銀行就表示,站在銀行(受託人)的角度來看,在設立遺囑信託時,可以不設信託監察人(由於銀行帳戶非常透明,信託監察人可由遺囑執行人兼任),但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負責保管遺囑,也是繼承人的代理人),因為,銀行只是依遺囑內容,承擔受託人的責任,並沒有能力負責遺囑的執行。
例如另一家對於遺囑信託業務正在觀察的彰化銀行則坦言,銀行從事遺囑信託的最大困難,就在於「誰能夠做好遺產執行,以及完稅(繳交遺產稅)的工作」。
如果能解決此一問題,銀行都會非常樂意從事遺囑信託案件。因為會立遺囑或想做遺囑信託的人,多半是有多位子女。
且常常在立遺囑人尚未過世前,子女為了爭產就都吵不完了,假設沒有專門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先處理好相關問題,銀行未來都可能被子女告上法院,那麼銀行每天跑法院、行文法院就忙不完了。
遺囑信託成立的三大要點
積極推展遺囑信託業務的第一銀行表示,目前遺囑信託發展困難之處在於:
1. 遺囑信託的一大要件是「有遺囑要成立信託」。然而,台灣人因為感情因素,怕分配財產不均時,會傷害到子女間的和諧,所以多數人只停留在「想」的階段,沒有進一步實際開始寫遺囑。
2. 在立了遺囑之後,一定要放在安全的地方管理。但這部分會牽涉到「信任與否」的問題。一但欠缺可信任之人,當事人就沒意願進行遺囑信託。
3. 遺囑執行人要選誰?很多人平日信任律師、會計師或代書,但有關個人遺產所有內容(機密)之處,很可能卻不願意分享給他們;且自然人都有壽命的限制。
讀者參考(圖4-8-1),便可理解遺囑信託的架構及流程。但根據《信託法》權威—王志誠教授的說法,在實務上,遺囑信託有三種不同的成立方式,也各有其優、缺點(請見表4-8-4),值得想要設立遺囑信託的民眾參考。
遺囑信託設立重點
第一銀行表示實務上,遺囑信託的做法有二:其一是在立遺囑時,把日後信託契約要提供的服務內容2 寫進去。但是,為了避免日後沒有銀行願意擔任「願任同意人」,最好先與選擇的受託銀行討論,是否能做到這些委託的項目(信託內容是可行的)?並且由受託銀行,簽立「願任同意書」。
其二,則是委託人直接與受託銀行,簽立「遺囑信託約款(非信託契約)」,並將此份資料(約款),納入到遺囑中。
最後是,遺囑信託的受益人可以由誰擔任?
一般人在生前寫遺囑,主要是為了分配遺產之用;但遺囑信託的目的,則是立遺囑人(委託人),為了照顧特定人(也就是立遺囑人的繼承人或遺贈人。
只不過,這個「信託受益人」必須是自然人或法人,不能是某一件事,例如「每年請受託人代為淨灘一次」)而設。
又例如立遺囑人有三位小孩,其中一人有身心障礙問題。此時,便可在遺囑指名,要將遺產中的一部分(例如800 ∼ 1,000 萬元,但以不侵犯《民法》對其他繼承人特留分、應繼分為原則)交付信託、設立信託專戶,透過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生活費等方式,來照顧這個小孩。
假設當事人是單身、沒有小孩,只想把身後遺產,捐給慈善或公益團體,第一銀行建議最好要注意以下的重點:
重點一. 生前就成立公益信託。如果要捐給公益信託,一定要在身故之前,成立或找好一家公益信託。
否則依據現行相關法令,遺囑信託是無法將委託人的遺產,另外成立一公益信託的(依照現行《遺贈稅法》第16 之一條規定,遺囑信託的財產,只能捐給「已成立的公益信託」,而不是由遺囑信託,去另外成立一個公益信託)。
重點二. 考慮到仍有其他遺產繼承人,最好簽立兩份信託合約,或是生前就提早贈與。
這是因為,兄弟姐妹仍有遺產的繼承權,所以,若是當事人想要在自己身後做公益,最好的方法是生前捐贈給公益團體,而不是做遺囑信託,再把遺產請銀行進行捐贈。
此外,由於安養信託屬於自益信託,而遺囑信託屬於他益信託,所以,有以上想法的民眾,最好簽訂兩份契約。這是因為現行規定,如果被遺贈人死亡,其所有財產都將變成遺產,之後的分配,還是得符合《民法》的特留分與應繼分的規定(請見表4-8-5)。
1. 所謂「遺囑信託」,就是委託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在遺囑內寫明將全部,或部分財產成立信託,並且在委託人發生繼承事實之後,由受託人依遺囑內容,執行信託相關事務,以完成遺產分配並照顧其指定之人(受益人得為繼承人或其他受遺贈人)。
2. 信託約款要寫明的內容:1. 照顧對象(即受益人)。2. 照顧受益人多久時間? 3. 遺產中,有哪些是信託財產? 4. 信託財產的投資運用為何?由何人下指示? 5. 有關定期分配的約定。
(本文摘自《安養信託:放大你的退休金,打造晚美人生》,時報出版,李雪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