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男輕女的傳統社會,常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甚至「家產不落外姓」、要求出嫁女兒不得繼承娘家財產。不過在法律上,繼承人的繼承權並無性別差異,即使父母生前就要求女兒簽訂預先拋棄繼承,也是無效的。
「嫁出去就是外人」?女兒依法可繼承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鄭策允表示,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所以拋棄繼承只能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行使,換句話說,當父母(被繼承人)健在時,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況且,拋棄繼承有法定的程序必須遵守,例如在得知可以繼承的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並且應以書面通知之後的繼承人等。因此,女兒即使在父親生前簽署協議書,承諾在繼承發生時女兒願意依法辦理拋棄繼承,這當然沒有問題;但若是女兒反悔,仍然可以主張繼承權。
其次,是不少長輩會在女兒出嫁時給予一筆嫁妝,但常以為女兒拿了嫁妝,就喪失繼承權,事實上這也是錯誤觀念。
收嫁妝不會喪失繼承權
鄭策允說,女兒不會因為出嫁時,收了娘家嫁妝就喪失繼承權或視為拋棄繼承,等到父母過世時,女兒仍然可以主張繼承權。
但是女兒先前因結婚受到父母的財產贈與(嫁妝),法律上會被視為是應繼分的提前領取,因此應該於繼承的財產中扣除嫁妝。若父母在贈與時,有特別反對女兒日後繼承的財產應該扣除嫁妝,則不在此限,當然若父母有特別反對的表示,最好都是留下書面證據,以免日後爭執。
舉例來說,爸爸在女兒出嫁時贈與200萬現金當作嫁妝,當老父不幸生故,女兒仍然可與媽媽、兩個哥哥一同繼承父親4000萬元的遺產。只不過女兒已經先拿了200萬元嫁妝,因此必須先加回,變成4200萬再除以4,媽媽與3名子女各分得1050萬。但因為女兒已獲得200萬嫁妝,所以只能再分得850萬元。
如果爸爸真的疼女兒,不希望這200萬的嫁妝還要歸入遺產與其他繼承人均分,也可以留下書面證據,表明未來女兒繼承的財產不需要扣除嫁妝,那麼當父親離世後,女兒仍可與母親、兄弟均分遺產,分得1000萬元。
父立遺囑排除女兒,仍可主張「特留分」
當然,若是父親生前立下遺囑,表明女兒已經拿了嫁妝,所以把財產都留給妻子與兩個兒子,那麼女兒還能回家爭遺產嗎?
根據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父親當然可以按其心意處分自己的遺產,但還是不能違反「特留分」的規範,因此,女兒雖然不能主張其應繼分(即父親遺產的四分之一),但可以依民法第 1223條主張其特留分(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仍可以取得1000萬的二分之一、即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