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生前送媳婦百萬紅包,為何一人要繳遺產稅、一人免繳?律師點關鍵:全因「這時間點」身分變了

婆婆生前送媳婦百萬紅包,為何一人要繳遺產稅、一人免繳?律師點關鍵:全因「這時間點」身分變了

很多人以為,只要在生前將現金轉移給摯愛的人,就不用課遺產稅了吧?但其實不只「贈與的時間點」攸關是否被課稅,就連「贈與對象的身分」,也會變成課稅的關鍵!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周依潔在臉書以「死亡前2年的贈與,送給『誰』,會被課遺產稅?」為題發文,並分享實際案例,明確表示:法律可沒有大家想得這麼簡單!

 

周依潔舉例,有一位疼愛孩子的媽媽美美,因不幸罹患重病,決定趁自己仍在世時,贈與金錢作為給孩子們的心意。

 

由於長子即將在12月31日結婚,因此美美就在10月1日包了100萬的大紅包,送給「未來的長媳」曉芳。而次子的太太小萱,曾陪在生病的美美身邊多年,她感念二媳婦照顧,也在同一天贈與100萬元給小萱。

 

本以為這是身為婆婆給媳婦的祝福與心意,殊不知當美美在隔年5月離世後,事情有了截然不同的發展。

 

同一天贈與百萬,1關鍵讓繳稅結果大不同

 

周依潔說,雖然美美贈送這筆錢時,曉芳只是大兒子的「女朋友」,但因為美美過世時,曉芳已經成為美美的「媳婦」,因此在法律上,這份心意仍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需要併入遺產稅申報。

 

反觀二媳婦小萱,因為夫妻感情陷入瓶頸,就在大兒子婚禮隔天的1月1日,兩人正式簽字離婚。

 

雖然美美贈送這筆錢時,小萱仍是美美的「媳婦」,但在美美過世時,小萱卻已經不是小兒子的配偶,與小美已不再有法律上的婆媳關係,因此不符合遺贈稅法第15條的規定,這筆錢不需要再列入遺產稅計算。

 

過世前兩年贈與,「這些身分」都要繳遺產稅

 

同樣是小美出於愛的贈與,但因為身分不同,結果卻大不同。周依潔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或在1998年6月25日以前則為3年內)贈與財產給某些特定的親屬,這些贈與財產將會在被繼承人過世後,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並且需要併入遺產總額來徵稅,所以提前贈與財產出去,並不一定能節稅,但也視贈與的對象是誰而有所不同:

 

一、贈與對象的「身分」:

 

依據遺贈稅法第15條的規定,需要是贈與下列身分之人之財產,才會被併入遺產總額,包含:

 

1. 配偶。

 

2. 法定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3. 以上繼承人的配偶:例如(孫)媳婦、(孫)女婿、兄嫂、弟媳、姊夫、妹夫。

 

二、認定身分的「時點」:

 

問題來了,這些身分的認定又該以哪個時間點來計算?依據遺贈稅法的規定,這些身分判斷的關鍵不是「送的當下是誰」,而是「過世的時候是誰」。

 

 

出於愛的贈與,恐變撕裂親情的雙面刃?

 

當然,美美餽贈百萬元給兩個媳婦,無論是「未來的媳婦」或「曾經的家人」,都是出於愛。但難免會有人擔心,如果出於信任贈與媳婦或女婿,一旦小倆口感情生變或發生意外,會不會讓需要照顧的家人頓失所依?

 

例如日前香港影視大亨向華強公開表示,因為對兩個兒子的交友與發展感到失望,決定在身後將千億資產全交由大媳婦郭碧婷管理,並大讚媳婦人品與教育孫子的用心。這讓許多人納悶:長輩把龐大遺產全交給媳婦,兒子真的束手無策、無法爭產嗎?萬一郭碧婷在繼承遺產後選擇離婚,那麼兒子也拿不回財產?

 

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表示,如果運用信託的規定,是可能讓媳婦「管理」遺產,然後在規劃的條件下將財產的受益權給兒子、孫子享有。

 

按台灣信託法的規定,父母親將不動產信託給媳婦,由媳婦妥善管理,實際上的受益人可以是孫子,讓孫子可以確定拿到財產,又不會亂花用。在特留分上,也可以將兒子的特留分放入信託,同樣由受託人管理,不會一次全部被揮霍殆盡。

 

此外,可使用附條件(或負擔)的贈與。例如贈與土地給媳婦,要求土地未來要給孫子繼承等方式,來保障財富的傳承,也讓一輩子辛苦積聚的資產,不會成為孩子墮落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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