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房東一直嚷嚷要漲價,老大陳大建議4兄弟乾脆一起將從小就居住的老厝買下來,讓父母親能住在習慣的地方頤養天年,4兄弟與父母親商議後,認為確實可以由4兄弟共同出資購入這間老房,以免租屋搬家之辛苦,於是同意4兄弟各出資1/4購屋。而因老大陳大是公務人員,信用比較好,於是由陳大擔任名義上的買方並向銀行辦理房貸,再由4兄弟按月分擔1/4應繳納的房貸6千元、稅費與水電等開銷,4兄弟都同意上面的辦法,並約定房屋所有權各1/4。
購屋後,陳二的太太就曾經提議應該把房屋所有權是4兄弟各1/4的事情,用書面約定清楚,以後才比較不會有爭議,陳二都以「兄弟之間不要簽約」、「大家工作都很忙,沒辦法聚在一起簽約」為由拒絕,簽立書面的事情也就一直擱置。
直到最近,附近房價上漲,陳大表示已經找好買家,要把房子賣掉,要求父母親與陳二、陳三、陳四搬家,大家才驚覺陳大背離骨肉、手足之情,要毀諾了,於是提起訴訟,主張這間房子是「借名登記」在陳大名下,要求終止借名登記,訴請陳大返還各1/4持分給陳二、陳三與陳四。
陳大則提出貸款資料,主張這間房子是他獨自出資購買,每月6千元並非房貸,是陳大念在其他3名兄弟手足之情而收的象徵性租金而已。而且陳大購買房地後,不但全部自備款均由陳大自己支付,貸款也是從陳大帳戶扣款,作為答辯。
陳二、陳三與陳四又急又氣,後悔當初沒有跟陳大簽訂借名登記的書面,訴訟上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明「借名登記關係」?
借名登記就是人頭登記
司法實務上很常見到的爭議之一,就是借名登記。台灣特殊的國情,常有「人頭」文化,也就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基於親友信用較好貸款方便,或是避稅等考量,將不動產「借」用別人的名字登記,不放在自己名下,而登記在他人名下。
法院對於借名登記的態度
過往,最高法院認為借名登記常常是為了脫產等違法的事情,不值得鼓勵,因此在法律效果上,常認為借名登記契約「無效」。近年來法院則傾向認為只要借名登記的內容本身不違反強行規定、公序良俗就有效。
例如過往的舊土地法第30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7條規定,農地買受人需有自耕農身分。因此沒有自耕農身分,卻買受農地並借名登記在有自耕農身分之人名下,曾有實務見解認為此借名登記契約無效(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民事判決)。
借名登記可以隨時終止
由於借名登記契約並非《民法》明文規定的契約類型之一,實務見解認為,借名登記契約在性質上比較像是委任契約,法律效果適用《民法》委任的相關規定,可以隨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要求返還。
借名登記的舉證責任
通常如果名義上的登記人(出名人)事後願意返還給實際所有權人(借名人),當然沒有糾紛,但若名義上的登記人不願意返還,那就容易有爭議了。比如父親將不動產登記在子女的名下,當時的意思究竟是借名登記還是贈與,涉及誰才是不動產的真正所有權人,在一開始沒有講清楚,也沒有訂立書面契約的情況下,日後就容易各說各話而有糾紛。
一般常聽到「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意思是說訴訟雙方分配到要負擔舉證責任的人,若無法舉證,常常就會受到敗訴的判決。
在借名登記訴訟也是相同的道理,一個說有借名登記,一個說沒有借名登記,那該由誰負擔舉證責任呢?
我國司法實務上,是由主張「有」借名登記的人負擔舉證責任。因為「沒有」的事情本來就很難證明,主張「有」借名登記的人,也就是原告要證明有這件事情,而不是由被告證明「沒有」借名登記。
舉證有借名登記的方式
如果能夠直接拿出借名登記契約,證明雙方當時就是有借名登記關係,那當然是最快的方式,但訴訟上會有借名登記關係,時常是父母子女、配偶,或交情相當好的朋友,才會放心把不動產借名登記到對方名下,通常在感情好的時候,也不會想到要訂立契約。
沒有契約,有無其他方式呢?用下列幾種間接的方式,讓法院推理出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也是可以的。
出資證明
既然借名登記是實際上所有權人將所有權登記在他人名下,則實際所有權人通常會有「出資」的紀錄,提供相關的匯款金流紀錄、存摺紀錄、銀行對帳單或是現金收據,都可以佐證有出資。
使用收益證明
我們提到借名登記契約就是當事人把自己的財產,借用他人的名義登記,但是仍然是由自己管理、使用或處分的契約。雖然登記到對方名下,但因為是「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因此平時不動產的水費、電費、瓦斯費、地價稅、房屋稅都是自己繳納,可以提出相關繳納單據作為證明。另外像是裝潢修繕費用單據,或是社區管理費繳費單據、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單據等,都也是使用收益的證明。這些間接證據可以證明是自己管理、使用、處分的事實,都是可以在訴訟中提出作為主張的。
持有權狀證明
有不少借名登記的情況是借名人雖然把不動產登記在出名人名下,但是為了管理方便(例如出租房屋時,提供權狀正本給房客看),借名人手上是持有權狀正本的,此事通常也可以作為間接證明的一種。
當然,持有權狀正本,不代表一定就可以證明自己為實際上所有權人,例如在夫妻之間,要證明借名登記關係,雖然可以用各種間接證據推論,讓法官相信有借名登記契約,但在夫妻關係間,因共同生活而同居於一室,日常活動範圍重疊,財產與共,你我不分,且彼此習慣、想法相通,以至於相互間難保有個人私密空間之情況下,單純在婚姻中所取得所有權狀之形式,可能只是因為夫妻同居共財的關係使然,不代表就是實際所有權人。
作者簡介_張倍齊
家恒法律事務所律師,Podcast法律護身符節目主持人,同時是兩個男寶的爸。
本文摘自FUN學出版 《講這麼多,證據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