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院的單人病房裡,一群家人聚在一起,圍著一個老人。這個老人家已經年近九十歲,但是精神仍然很好。他與這群家人談笑風生,聊起以前的往事。
不過,雖然爸爸已經高齡近九十歲,但大家稱為「媽媽」的這個女人,看起來還很年輕,似乎只有五十歲上下,外表保養得宜。另外還有兩個成年的孩子,對爸爸噓寒問暖,極其孝順。不過,有另外兩個人,並不是家人,而是公證人以及爸爸的兩個朋友。他們今天有任務在身,媽媽希望他們幫忙做公證遺囑。
寒暄過後,公證人請朋友開始錄影,爸爸則是陳述他希望分配遺產的方式。「我看,給我老婆五千萬元、兩個孩子各兩千萬元好了,這樣的安排可以滿意嗎?」公證人沒多說什麼,就是按照爸爸的意思,寫下他對遺產規劃的想法。
然而,其中一個小孩問他,「你老婆怎麼辦?」公證人聽到這句話,眉頭也沒皺一下,因為他知道,老先生剛剛講的「老婆」,其實就是第三者,而這兩個孩子,其實是跟第三者生下來的孩子。
他今天來這裡,就是要替第三者的家庭做公證遺囑,讓他們取得想要的權益。遺囑做完以後,他迅速地幫老先生公證,證人也在遺囑上簽名,全程都有錄影,總算完成了程序。公證人與朋友離開後,一家人開開心心地在病房裡吃起便當。
隔了兩天以後,另外一批不同的家人來了。這位媽媽的年紀與老先生相仿,兒孫卻來了五個。這群家人,是老先生「明媒正娶」的大房,或者說,是有在戶政事務所登記的妻子與家人。
老先生看到他們,固執地偏過頭去,對著大兒子說:「我已經把遺產都分配好了,你們不要來搶。」大家聽到這句話,正尷尬的時候,孫子靠到老先生身邊,對著他撒嬌。
老先生被孩子逗得開心,原本不開心的臉鬆弛了下來,又對著他們說:「你們都要我寫遺囑,到底要我寫幾份?」大兒子對他說:「這次來,就是希望爸爸可以公平地把遺產做好分配,您只要再寫一份,我們就不會來煩你了。」
老先生不耐煩地對他們說:「隨便你們,要寫寫。」於是,他直接口述,由大兒子的朋友記錄下來,又是給太太五千萬元,每個孩子各兩千萬元。最後,有一個孩子當證人,另外一個證人則是手寫遺囑的大兒子朋友,草草結束了這場不甚愉快的立遺囑過程。
兩個月後,老先生過世了。第三者家族,立刻依據公證遺囑,向法院提出交付遺贈與遺產分割的訴訟。而原配家族也不甘示弱,提出了第二份的代筆遺囑。
雙方在法院針鋒相對,第三者家族主張,自己的遺囑有經過公證,應該具備法定效力,所以法官應該將五千萬元的遺產交付給第三者作為遺贈,另外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下,由兩名外遇所生的子女各繼承兩千萬元。而原配家族則是主張,應該以後面的遺囑為準,因為後面的代筆遺囑效力高於前面的公證遺囑。
「你們可以考慮和解嗎?」法官嘆了一口氣。
「不可能。我是原配,他怎麼可能把財產給小三,這根本就是被狐狸精騙了,才會做這種事。而且律師有跟我說,後遺囑可以壓倒前遺囑,所以我們的才是有效的。」年長的配偶說。
「我也不要。他本來就想要給我錢,我才是陪伴他晚年的那個人。我們有全程錄影、錄音,還有公證人在現場,我們的遺囑才是真的。他們那份遺囑,還有兒子在上面簽名,那是假的、無效的。」第三者反擊。
法官無奈地說:「當然,後遺囑確實可以取代前遺囑的效力。可是,這份遺囑到底是口述遺囑,還是代筆遺囑,到時候也要傳喚證人才會知道。重點是,你們真的知道,老先生的遺產有多少嗎?」
兩方面面相覷,不知道法官問這個問題的用意是什麼。
「根據本院向金融機構函詢,老先生的貸款已經有上億元,扣除不動產、存款,老先生的財產淨值其實只有幾十萬元左右。遺囑寫的數字,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數字。」法官把文件出示給兩邊的家屬看,大家看了這些文件,幾乎不可置信。
「這太誇張了。」原配嘟嘟囔囔地說。「一定是被小三花光的。」
「你們才是,把他的財產都偷走。太不要臉了。」第三者怒罵原配。
大兒子拿著爸爸的遺照,坐在旁聽席上,那張照片,似笑非笑的,看著他親手製造出來的玩笑。
【呂律師聊天室】遺囑的種類與效力
所有的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式,統統都合法。因此,公證遺囑不會比自書遺囑要來得有效。然而,會有後遺囑的效力高於前遺囑的效果,也會有實際行動優先於書面遺囑的情況。
簡單來說,每個人都可以在不同的時間、以不同的方式,立下不同的遺囑,在遺囑都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後遺囑因為時間排序在後,因此只有最後一份遺囑會有效,其餘的遺囑,就算符合法定形式,因為時間在前,就會無效。
而一個人的行動,才是代表真正的想法,所以如果有人在遺囑內,交代要把房子給予妻子,卻在實際行動上,把房子已經過戶給第三者,那麼還是以行動為準,妻子也不能要求第三者把房子依據遺囑過戶給她。因此,不要迷信公證遺囑比較有效,只要符合法定形式,都是有效的,只要注意時間順序就好。
在所有的遺囑法定形式裡,自書遺囑,就是要注意全文以筆書寫、記明年月日、自己要簽名;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述遺囑,要注意的問題,則是見證人的人數與利害關係。所謂的人數,就是除了口述遺囑的見證人可以容許兩人外,其餘的遺囑見證人,都需要至少三人(一名公證人、兩名見證人,或是三名見證人)。
而且,見證人的資格,不能與遺囑的利益分配有關,或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最有意思的就是口述遺囑,在生命危急的情況下,可以做口述遺囑,但是口述遺囑與一般遺囑的差別,竟然只有差一名見證人,其餘要件都一樣,而且在遺囑生效後三個月內,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發生死亡結果,這份口述遺囑就失效。
就實際的情況而言,根本很難適用。例如大地震發生,被壓倒在建築物底下,想要以手機錄音製作遺囑,但是要去哪裡找見證人?
因此,要選用何種遺囑模式,還是因人而異,只要合法有效、排列在後的遺囑,都是好遺囑。針對不同的情況,可以做不同的選擇。自書遺囑,最簡便有效,但是要記得合法,而且要交給適當的人執行。
公證遺囑,程序繁瑣,但公證人往往可以未來在法庭上為委託人作證,證明被繼承人當時有自由意志、神智清醒,效力比較不容易被法院推翻,爭議性最低。
密封遺囑,是在不想讓其他人知道遺囑內容時,把財產分配方式放在密封的信封裡,再指定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在信封上簽名,等到過世以後才打開。
代筆遺囑,適合不識字或是不方便寫字的人,又不方便移動到公證人事務所時,請別人代寫的方式。口述遺囑跟代筆遺囑的形式類似,但是見證人比較少,只適用在生命危急狀況,效期只有三個月,盡量不要使用。如果把這些遺囑的適用時機搞清楚,應該就不會有問題了。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遺囑效力,都可以互相流通。所謂互相流通的意思,就是自書遺囑如果是打字的,但有三名以上證人簽名,縱然自書遺囑無效,也會轉換成代筆遺囑或口述遺囑的形式。如果密封遺囑無效,例如並沒有三個人在信封封緘處簽名,如果符合代筆遺囑或自書遺囑的形式,同樣可以轉換成上述的遺囑而為有效。
同樣的,如果死亡時間在做成遺囑的三個月內,代筆遺囑無效,例如欠缺合格的見證人人數,不到三人,但只要有兩人合格,一樣可以轉換成口述遺囑。因此,遺囑的轉換可能性存在,唯一要注意的應該就是時間順序的問題了。
遺囑,其實是被繼承人的心意,實務上見過被繼承人已經阮囊羞澀,但仍然大手筆地宣稱財產要如何分配,造成後代在訴訟上爭論不休。因此,對於遺產或遺囑的內容,還是建議要以感恩的心去看,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無論給多少,都是被繼承人的想法,尊重就好,走上法院,甚至為了遺產鋌而走險觸犯法律,都不會是好事。
(本文摘自《預見熟年的自己:老後自在的生活法律》,三采文化出版,呂秋遠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