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上路 民眾可預立醫療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上路 民眾可預立醫療決定

孫夢萍女士原從事舞蹈教學工作,獨自撫養兩個子女長大,日前發生車禍,幾乎使她全身癱瘓。為了不讓孩子未來在她病床旁忍受悲傷的同時,還要為了做出醫療決策而痛苦,孫女士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與孩子達成臨床情境的共識。

車禍發生之後,孫夢萍女士回憶:「當時我曾經簽過一疊厚厚的、聽取醫生告知我生命可能隨時終止的實驗手術同意書,戴著全套醫療頸椎護具,咬牙忍痛走過一段又一段的復健…我擔心左半身手腳因為永久性的傷害,再也無法抱住孩子的那份心痛…。」

 

其後,孫夢萍女士向試辦單位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簽署「預立醫療決定」,與諮商團隊和兩個孩子,逐一討論醫療照護及善終的選擇,寫下「我接受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但希望醫師評估時間不要超過六個月」。

 

對於緩和治療的期待則是「請經常幫我洗澡、按摩」,最後特別聲明「我一定要知道自己的病情,無論多嚴重,同時請陪伴我走過臨終情緒反應」。

 

▲民眾孫夢萍女士分享預立醫療決定經驗。(圖/台北市衛生局提供)

 

基於對醫療自主、生命尊嚴的重視以及提升醫療照護品質,《病人自主權利法》於105年1月6日經總統公布,預計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衛福部已於107年4月12日預告病主法相關子法規。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至6條保障病人本人的「知情、選擇及決定權」,明定知情為病人權利。

 

另外,病人事先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病溝通過程,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表達自己在五款特定臨床條件時,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以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意願,並且可以隨時撤除或是修改。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規定,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同法第14條規定,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倡議安樂死,該法第14條所指的五類臨床狀況,多為缺乏生命品質,而生命的品質與生命長度,取決於個人的價值觀。因此,與其讓親屬在緊急時刻天人交戰,不如提早為自己的醫療權益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