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裝水又出包 回收空瓶重新裝水賣給餐廳

瓶裝水又出包 回收空瓶重新裝水賣給餐廳

飲用瓶裝水要小心!繼昨(15)日傳出國外調查發現,高達93%的抽樣瓶裝水中含有塑膠微粒,引起民眾擔憂之後,今日又傳出國內有民眾涉嫌回收瓶裝水的空瓶子,重新填充以後再賣給餐廳業者的事件。

▲回收空瓶再充填的包裝水。(圖/食藥署提供)

 

一名住在高雄市的李姓民眾,回收包裝飲用水「丹○之水(綠葉)」及「丹○之水(橘葉)」的空瓶,清洗之後,填入簡單過濾的自來水,並將成品裝箱銷往小吃部、餐館、酒店等地。

 

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相關單位,在這名李姓民眾住處,查獲「丹○之水」空瓶數批、瓶蓋一箱、「丹○之水」空紙箱數批,另查獲該民眾自行裝瓶的「丹○之水(規格:1400毫升/瓶)」140多瓶。

 

食藥署指出,李姓民眾自行回收空瓶、充填的包裝水,都是每瓶1400毫升裝,其瓶蓋顏色為乳白色;而「丹○之水」原瓶蓋的顏色較淺,呈半透明,可藉此區別仿冒品及真品。

 

▲真品的瓶蓋為半透明。(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說明,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定,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

 

李姓民眾回收空瓶,再充填製作包裝水的行為,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已依同法第48條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如屆期仍不改正,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現場查獲的瓶裝水,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抽樣4瓶,檢測是否符合相關衛生標準,其餘全數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

 

此外,李姓民眾住處作業環境髒亂、衛生不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命其限期改正,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其暫停作業及停止販售。

 

另一方面,本案因涉及商標仿冒等刑事責任,相關事證已由檢調單位攜回偵辦,並調查產品下游流向資訊。

 

▲現場充填瓶裝水的機具。(圖/食藥署提供)

 

至於昨日傳出國外研究發現,高達93%的抽樣瓶裝水含有塑膠微粒的事件,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中心主任顏宗海醫師表示,假如確有其事,由於目前缺乏相關研究,因此塑膠微粒對人體的影響仍不清楚,還有待釐清。不過,一般瓶裝水的材質多以PET為主,在高溫下有可能溶出少量塑化劑,因此建議還是自備304不鏽鋼材質的水壺,比較耐熱也較為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