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大村賴姓老翁有過2段婚姻,與前妻在女兒2個月大時就離婚,之後再娶生下一子,平常都與兒子住在彰化;女兒則透過電話與通訊軟體向父親問安,不但會一起聚餐,也沒缺席女兒的婚姻大事。
賴翁生前打算將4筆土地、2間房子等遺產交由兒子繼承,但兒子在父親臨終病危時,還在新加坡遊玩,直到老翁頭前一天才返台奔喪。而住在台東的女兒,卻是一聽到父親病危就趕到醫院照顧,父親病逝後還發LINE催弟弟務必在頭七前趕回台灣。
賴翁女兒原本無意爭產,但見弟弟在父親過世後仍逗留新加坡,直到頭七前一天才回國,因此決定打官司爭取繼承權。
與醫護、弟弟LINE對話訊息,成反轉關鍵
同父異母的弟弟反駁說,父親過去曾多次向友人抱怨「女兒不孝」,開刀前夕還在電腦上繕打遺囑,載明女兒喪失繼承權,表示「姊姊的無情讓父親感受莫大痛苦」,已構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
姊姊則向法官表示,父親臨終她都在旁照顧,並出示跟醫護人員及弟弟的LINE對話,顯示她掌握爸爸住院狀況不好、即將離世的消息,且父親過世後她立即回家奔喪,手機上也留存催促弟弟在父親頭七前務必返台的LINE訊息。
最終法官以賴姓老翁電腦繕打的遺囑未簽名、未記載作成之日期,不符合民法第1189條所定任一遺囑(自書、密封、口授、公證、代筆)之方式,無法認定是合法有效遺囑。
雖然弟弟請來姑姑跟伯父作證,但證據不足以證明女兒行為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因此判老翁遺產由兩名子女一人一半。
伯姑作證「女兒不孝」,真能剝奪繼承權?
對此,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表示,握有「遺囑」,還有伯父、姑姑等家族長輩「背書」,但一句「爸爸生前說姊姊不孝」,真的就能剝奪姊姊繼承權嗎?
第1、「喪失繼承」需證據
蘇家宏解析,在法律上「喪失繼承」,需要有證據支持,如果沒有足夠證據,法官未必會判喪失繼承權。
第2、不會只聽一面之詞
法官不會只聽片面之詞,就認定一方不孝、喪失繼承。在這則新聞中,承審法官認為異母姊姊平常雖和爸爸住得距離很遠,但卻和爸爸感情不錯,不只會一起聚餐、爸爸也沒有缺席她的婚姻大事,這些都成為法官認定姊姊沒有喪失繼承的參考依據。
第3、「喪失繼承」有必然要件
蘇家宏說,在法律上「喪失繼承」,有必然的要件,最常被提到的是「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也就是所謂的「不孝條款」。譬如父母生病,子女一直不去探視,直到父母過世後也沒去看過父母,實務上就有被法院認定為是「喪失繼承」的案例。
如台北市曾發生3兄弟爭產,其中大哥主張自己和兩個弟弟各有1/3的應繼分,能共同繼承亡母的4123萬現金及價值近2千萬房產。但弟弟們拿出母親在2019年的自書遺囑佐證,並提出哥哥不聞不問7年、母親告別式也沒來等證據,最終法官判決繼承權不存在。
至於新聞中這位姊姊在爸爸病危前都在身邊照料,顯然不符合這樣的條件,法官自然不會採信弟弟的說詞。
第4、法官心證
除了上述幾個因素之外,對於父親過世時,這位弟弟不在國內的事實,也會影響法官的心證。
蘇家宏感嘆,如果父母還在世,為人子女一定要好好珍惜和父母相處的時光,陪伴到最後一刻。親子之間擁有的回憶與情感,才是最珍貴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