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全部遺產,其他繼承人可否主張繼承權?
A:可以。其他繼承人可依民法第 1223 條特留分之規定,主張繼承遺產。
按遺贈財產,為生前依法立下遺囑,將死亡後的遺產預作分配,以變更法定的繼承方式。這種遺贈財產,主要用意在於尊重被繼承人生前之意願,但遺囑必須依法定方式製作,否則遺囑無效,連帶的遺贈財產也是無效。
遺贈財產可區分為二:其一為遺贈財產給予繼承人以外之人,此為遺贈及贈與性質,並非繼承,故除應依法報繳遺產稅外,尚應依土地稅法規定,由受遺贈人申報土地增值稅;另一則是遺贈財產給予繼承人中之某一人或部分人,也就是以遺囑變更繼承人的應繼分,如本案為例。這種遺贈財產, 因受遺贈人為繼承人,不屬於贈與性質,故不必報繳土地增值稅,但仍應申報遺產稅。
本案中,明賢姊弟 2 人對父親的遺產,依法各有二分之一的繼承權。但因其父立有遺囑,所以原則上是以遺囑內容予以繼承。可是,本案遺囑卻明顯違反了民法第 1187 條之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因此,明賢的姊姊雖不能主張其應繼分(即父親遺產的二分之一),但可以依民法第 1223 條主張其特留分。
依民法第 1223 條第 1 項第 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所以,明賢的姊姊得主張其享有四分之一的特留分。此種權利一般稱為扣減權,屬於財產權的一種,可以主張,也可以放棄。主張時可以向其他繼承人為之,被拒絕時,得依民法第 11461 條規定,循司法程序解決。
不動產小常識
有關遺產應繼分及特留分,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1223 條規定,整理如下:
(圖片來源:房地產買賣Q&A)
依民法第 1146 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作者簡介_陳冠融
現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普提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大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估價師
本文摘自書泉出版《房地產買賣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