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公司上班的政宏,因工作能力佳,得到公司賞識升任為主管,因此也常會有出差的機會。
在一次赴外地接洽業務時,認識了當時負責接待的曉佩,曉佩的溫柔相較於亞玲的強勢,讓當時的政宏心裡倍感溫暖,因此開始尋找各種機會與理由出差,名為出差實則找機會與曉佩見面,也因此有了親密關係,在小女兒文芯出生後的三個月,曉佩也為他生下兒子小凱。
政宏希望能盡早結束與亞玲的婚姻關係,但以他對亞玲個性的瞭解,她一定不會善罷干休。政宏心想,乾脆來個先斬後奏,以木已成舟的外遇結果讓亞玲不得不接受事實,最後勢必會提出離婚的訴求。
二○一○年三月,政宏將外遇所生的兒子小凱戶籍遷入住處;巧的是,這年八月亞玲為了女兒文芯的學籍,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發現戶籍裡竟然憑空多了個與女兒同年的小男孩,而父親欄的名字竟是自己的先生。
被蒙在鼓裡整整七年的亞玲,忍住怒氣電話求證政宏與親友,證實不但公婆早已知道此事,政宏更將外遇所生的兒子接回住處照顧,甚至只要有假期必帶小男孩與外遇對象共聚。
怒不可遏的亞玲按捺不住情緒,當下開車到政宏辦公室質問,但政宏在接到亞玲責問電話時,已清楚知道後續必有狀況,便向公司請假回家。
外遇事件中,政宏不但沒道歉且毫無悔意,讓身心受創的亞玲久久無法平息內心洶湧的怒氣;在與律師商量策略後,向法院提告政宏傷害罪及通姦罪,最後判決兩項罪名均獲成立。
政宏認為外遇事件已受到法律懲處,隨即向法院提出調解離婚,初步達成的共識內容包括:雙方同意離婚、政宏月付給子女生活費、子女醫療費用、保險費等等,另需付亞玲精神賠償費,看似已解決兩人緊繃的關係。
但沒隔多久,亞玲即提出,除以上所列,也要一家人共同居住在一起,理由是兒女需要爸爸;而且一再聲明絕不離婚,認為離婚是順了政宏想與外遇結婚的意圖,並要求政宏必須將她及孩子接回共同生活;而政宏的允諾卻是「願意接兒女回來照顧,並負責所有生活所需,但不願意與亞玲共同生活」。
調解過程兩人各有堅持,尤其是針對亞玲提出的條件近乎達成共識時,亞玲又會語帶諷刺、氣勢凌人地數落政宏;而政宏則是不說話、不回應、卻也不讓步。兩人最終只在孩子照顧計畫上取得某些共識,如:生活費的支付、平日補習接送、年節互動的安排等。
自法官開庭後,政宏只要時間許可都會開車到學校接兒子回亞玲住處,父子很少交談,大多是兒子有金錢需求時才開口。這期間亞玲常以高漲的情緒對政宏提出無理又讓他失尊嚴的要求,甚至以孩子作為要脅政宏的手段,讓政宏無所適從。
政宏原想藉由外遇事件徹底解除與亞玲的婚姻關係,結果不但問題沒解決,也讓事件更增複雜與困擾,三個孩子更是深受其害,除了不能擁有完整的家庭幸福,對心靈的傷害更是無法彌補的遺憾。
專業觀點與策略
兩人個性差異極大,認識及交往時間短,不能相互體諒對方的需求,柔軟度或彈性均感不足,亞玲較沒耐心,說話不留餘地;政宏則凡事不做正面回應,也極少與太太溝通,終使兩人漸行漸遠。
政宏看似溫文儒雅,不正面反駁太太高漲情緒下的會談決議,實則在婚姻關係上已毫無眷念,積極想要切斷夫妻關係。政宏的外遇事件讓亞玲的自尊重創,在亞玲情緒尚未撫平前,要談離婚勢必困難。協助政宏體諒並瞭解亞玲非理性情緒背後的因素與善意,如何好聚好散,讓孩子不要成為父母衝突下的情緒犧牲品,至關重要。
夫妻關係雖無法繼續,仍應放下情緒做合作父母,父子關係是影響孩子未來人格發展的重要關鍵之一,如何和將成年的孩子互動維持親情是重點。政宏要珍惜接送時間,在車上多與孩子互動、交談,瞭解孩子的學業壓力、交友,分享自己的學習經驗。
孩子的照顧計畫能否實踐,除了讓政宏明白親情對孩子未來人格發展的影響,同時亞玲也須調整自己的情緒,理智面對已存在的事實,唯有放下怨懟才能讓自己平和、健康地往前邁進。
心理諮詢觀點
曾經聽過一位心理學家說過:「外遇,是夫妻之間最深沉的共謀」。這句話太深沉難懂,比較直白的說法是:「外遇,是夫妻關係裡推力和拉力交互作用的結果。」這對伴侶,對共同參與彩繪的關係圖像,或多或少都是有責任的。從這個角度來說,外遇對象—也就是第三者(通常是人,有時是工作或其他活動)—是平衡已經失衡的家庭系統的砝碼。
亞玲與政宏,相遇之初門當戶對條件匹配,彼此也有好感,有因緣共組家庭。曾幾何時,兩人之間的伴侶關係卻被「外遇事件」打到了進退維谷的境地。他們是怎麼走到這個地步的?
他們的社經背景看似白雪公主與白馬王子般速配,實際狀況則是,走在一起之後才知問題沒那麼簡單。身為長子的政宏與排行老大的亞玲攜手進入家庭後,「誰是老大」成了這個家庭裡的大挑戰。
從「Bowen 系統理論」中手足序位與伴侶關係動力的角度來看,這不是理想的伴侶組合。因為,在原生家庭二、三十年的成長經驗中,性格獨立、自主、有主見的兩個人聚在一起,個性使然的作為所造成的碰撞,其衝擊自然不小。
儘管,亞玲基於傳統文化要求的壓力下,暫時隱忍,畢竟還是有底線。隨著歲月流轉,兩人沒有進行有效的溝通,事情沒有得到解決,衝突漸升,情緒卻沒有出口之時,決裂的狀況發生了。
是不是在原生家庭裡排行老大的兩個個體的婚姻,就注定不會有好的結局? 也不是。老大與老大的婚姻組合也有美滿的案例,在這種美滿婚姻圖像中,兩位在原生家庭裡排行老大的伴侶,自我分化比較成熟,有較高的自我覺察力及反思能力,能夠正向溝通解決問題,因此比較有機會經營出和諧的婚姻關係。
對照之下,亞玲與政宏,兩個自以為是如此獨立自主的個體,婚前交往互動與瞭解不足,對於想要的「婚姻圖像」沒有探討,沒有對話。
結婚之後,亞玲進入政宏的家,對亞玲的衝擊很大,雖然有新婚的甜蜜,陌生而複雜的大家庭系統動力,卻打得亞玲暈頭轉向;而政宏沒有看到,或者,政宏先看到的是父母,他選擇扮演的首要角色是長子。長時間之後,亞玲的情緒系統主宰了理智系統,原來隱忍的互動模式,再也不忍了。
最後,亞玲帶著兩個孩子與政宏分居,政宏在婚姻系統之外尋求伴侶之愛,兒子文翰以爭取好成績來緩和父母的夫妻衝突,文芯以身體的疾病來連結水火不容的父母。這家人多苦啊。表面上,政宏外遇的三角關係是婚姻走上決裂的主因,事實上,這個家庭中可以看到許多三角關係的現象,一個個的三角關係糾纏在一起,成了難解的連鎖三角習題。
包文談到家庭系統動力中的三角關係(triangle)現象,在他的理論中,三角關係是家庭情緒系統中的三方,所謂三方指涉三個個人,或是兩個個人及一個議題。包文曾指出,三角關係猶如家庭的分子(molecules),是家庭的基本構造基塊(blocks),雖然這個詞經常被簡稱為三角化(trianglize),但它其實比一個三角概念(triad)還複雜。
基本上,三角化的過程,相關人等在意識層面並非有意為之,這個現象的形成大多是潛意識的。看看這個家庭。文芯出生前,亞玲和政宏的關係已經相當不好,在這樣強烈衝突情緒的動力下,文芯以健康問題,讓父母將彼此緊張關係的注意力轉移到共同照顧她的身體上,進而緩解父母的衝突。
這樣的三角化,是文芯被捲入緊張父母關係的模式,她以這樣的方式愛父母。文翰則以努力爭取好成績來緩解父母的衝突;本來,努力爭取好成績是好事,但是在這個三角化的動力下,這份愛(努力)是多麼的沉重啊。
這個家庭裡,浮在最表面的三角關係的三方,是亞玲、政宏及曉佩。這個三角化的起因,是由於政宏和亞玲兩個人無法承受夫妻關係中強烈的衝突情緒,因而政宏拉進了曉佩來追求伴侶之愛,緩解在夫妻系統中難受的狀態,時間久了,不針對問題溝通處理,最後走上了伴侶關係決裂的境地。
而在這個核心家庭出現的這三種三角化的歷程,都是出自於「愛」,只是為了追求夫妻之愛和渴望親子之愛,付出的代價太大了。還有,之前的婆媳(公媳)與兒子(政宏)的三角關係,後來小凱的加入,也會出現另外的三角關係,一連串的三角關係,更增加了這個家庭的牽連糾葛。
明明當初有愛,父母也都愛著孩子,但每個成員卻陷入持續的痛苦中,顯然,愛被卡住了。亞玲與政宏被困住了,困在這僵固的婚姻關係裡,苦苦無法掙脫。這裡,需要和解。
和解之道是反思、關照與重新連結。如果這兩位主角,可以回到自我,覺察自己,看到自己的樣子、接受自己、關照自己,才有機會看到對方,調整位置、重新對話。
不論這段婚姻的未來是否持續,如果他們能夠調整位置,朝這個方向移動,進一步對話,找到解決方案,如此,愛才可能流動,三個孩子才有機會適性發展,他們的心靈也才得以自由,身心得以安定。
法官觀點
一、法律訴求解析
本件是由男方提出離婚調解,附帶請求探視兒子與女兒。女方堅絕反對離婚,隨即提出履行同居的請求。
當男方在法庭表達,是否可由女方配合把孩子帶到自己的父母家裡、由他單獨探視,女方不要在場時,即刻引起女方的大力反彈,並清楚表明,孩子必須由她陪伴,否則男方不可能在她的視線之外與孩子們單獨溝通互動。
猶記雙方當時在法庭對峙的狀態,男方態度低調氣勢較弱,女方則情緒高漲得理不饒人。
二、法官審理方式
開庭前閱卷得知,在本件提起前,女方已向法院提告男方妨害家庭與損害賠償等件,男方不僅受到刑罰,並應賠償女方精神上的損害數十萬元。
筆者評估雙方在此情緒氣勢不對等的狀況下,不適合調解,然而在這節骨眼上女方卻把孩子緊緊拉在身邊,阻礙父子女的會面交往,嚴重剝奪孩子的親權,卻渾然不覺,這是即刻需要釐清與改善的。
為要保障孩子們的最佳利益,筆者轉介調解委員,各別為雙方及其子女提供心理諮詢服務,一則同理情緒,二則釐清思緒,並倡導合作親職之重要,三則傾聽孩子們的心聲。
經過調解委員數次提供諮詢後,得知雙方分居已久,多年前,男方在外已與他人育有一子,此為女方以外眾所周知的秘密。當女方意外發現此一嚴酷現實時,曾態度卑微地想與男方和好未果,悲而生憤就接二連三地向法院提告,雙方關係已到谷底,難以挽回。
孩子們雖同情母親,卻並不排斥與父親會面交往。經由調解委員的協助,相對人與子女們曾在法院相見。女方在會談時常出爾反爾,而且在協助子女與男方會面的狀況不甚順利,眼看就只能回歸裁判了。
為了打破僵局,落實子女的最佳利益,筆者決定配合雙方及孩子們的時間,於假日在法院為雙方提供諮詢,並規劃中午期間由筆者招待全家人在法院附近餐館便餐,以利觀察家人互動情況,順道安排父親與子女的會面交往。
當天上午由聲請人先到法院的調解室,筆者先從關懷他的現況開始,逐漸瞭解到雙方的家庭關係過從甚密。聲請人極為孝順,自幼發憤圖強成績優異,大學畢業後,得到收入豐厚的工作,大大改善原生家庭的生活。後為配合父母與相對人聯姻的期望,竟放棄自己相交甚篤的伴侶,與相對人成婚。婚後與相對人共育一男一女。
聲請人除工作外,還積極投資生財。相對人除工作外,全心照顧家庭,尤其女兒生重病時,曾攜帶兒女長期回娘家生活,聲請人則在週末與妻兒女在娘家共聚。後聲請人因投資失利,想尋求妻子娘家的金援遭拒,失望及身心受挫之際,因而有了婚外情並育有一子,以為就此可以擺脫婚姻。
不料,反遭相對人提告,不僅受刑,且經濟困頓,不但無法給付子女的扶養費用,還需償還相對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數十萬元,實在苦不堪言。一心想尋求法院協助,能與相對人離婚,還能順利探視孩子。當我問到他最欣賞感謝相對人之處,他毫不猶疑回答:她是一位非常稱職又有愛心的好母親。
經筆者仔細聆聽聲請人的心聲後,突然感悟到相對人因為欣賞聲請人的孝順與本身條件的優越,即使在他發生婚外情後,仍想與聲請人重修舊好維持家庭,即使被拒,還是如前地好好照顧子女,等待他回心轉意。
當我把以上的發現分享給聲請人時,誠懇地告訴他,唯有能對妻子的苦心將心比心,才能誠心地向妻子表達抱歉與感謝之情,至少先從孩子父母的關係做起,彼此間的關係才能有轉機,他想成立離婚的調解,需等待時機而動。他表達感謝之意後,即先撤回離婚調解的聲請。
結束了早上四個小時的諮詢後,在接近下午兩點鐘時,相對人帶了女兒前來,並說兒子因要補習無法來院,聲請人難掩失望之情。午餐時間,女兒還表現不願與父親共餐之舉,我就把相對人請到一旁,請她安撫女兒,她點頭答應,午餐順利完成。飯後我觀察到女兒欣然與父親一同外出。
下午近三小時半的諮詢時間內,我從讚嘆相對人在遭逢家庭巨變之際還能正常工作,並照顧子女說起,漸次瞭解她對他的仰慕之情、即使知道他在婚前已有知心女友,還是滿懷信心地與他結成連理。
她很後悔在他投資失利之際沒即時伸援,後雖改變初衷已無法挽回。我分享他對她的母職非常讚許與感謝,以及對自己的脫序行為深感抱歉,會先撤回對離婚調解的聲請。
當她聽到以上的表述,情緒很顯然地放鬆許多。
我也深度同理她對丈夫深厚的情義以及她對家庭的貢獻,至於他們的婚姻關係,還請她仔細考慮後再做決定,她對我的認同非常感動,當下表明她願意撤回履行同居的聲請,並鼓勵孩子們與父親單獨會面交往,她不再插手干預,我鼓勵她是否可以把損害賠償的金額轉化成子女的扶養費用?
她願意將該部分的金額轉換成前欠的子女扶養費用,至於今後的扶養費用,只需依照一般法定扶養費用即可。
與女方會談結束後,男方也將女兒交託給女方,很顯然地,父女會面順利愉快。
三、結案成效分享
本件離婚與履行同居事件如不能成立調解,法院就得以裁判方式結案。就離婚事件而言,因男方有妨害家庭情事在前,離婚之訴將遭駁回;法院雖會附帶裁判子女應與男方會面交往,男方並應依法給付子女扶養費用,然而,裁判後親子會面是否順利,就難有把握。
至於女方所請求的履行事件,因男方無不履行同居的正當理由,女方雖會得到勝訴,然男方不會回家,女方依法也不能強制履行。這種以裁判的最終結果,雖法院忙了一場,然對雙方家庭沒能達到徹底解決紛爭的效果,就會留下遺憾。
筆者為補救以上的不足,才會以裁判之外的方式處理本件,不僅引領調解委員為雙方及其子女提供諮詢服務,以確實瞭解家庭的生態與動力關係,還親自在調解委員所努力的基礎下加碼關心他們,協助發現並傳遞彼此的亮點,讓他們能夠看到彼此的善意,終能顧全子女的利益而能做合作的父母。這就是本件結案的主要成效。
至於離婚訴訟既經男方撤回,已無需審理,至少他們經由法院的處理,較能瞭解彼此的想法與善意,對他們以後是離是和,也能立下較為理性的商談空間,這也是本件結案的另一成效。
(本文摘自《家事法庭裡的春天》,啟示出版,彭南元法官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