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
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一般就是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和保戶簽訂保險契約後,可以收保費,而保險公司所負的義務,則是:在保險契約中約定的事故發生時,應該做出相應的賠償,也就是理賠。
要保人
保險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也就是我們通稱的「保戶」,是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必須按時繳保費,並且是這份保單的所有權人,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終止契約的權利。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必須要有保險利益,不然這份契約是無效的。對象有: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被保險人
保險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簡單來說,就是發生事故時受到損害的人,通常要保人會是被保險人,也很多狀況是不同人。但在人身保險中,若要保人≠被保險人,就一定要有上面所說的保險利益。
如果是死亡保險,更一定要有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這份契約才有效,而且可以隨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和要保人撤銷。
受益人
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簡單來說,是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給付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都可以當受益人。
以上4個「人」,您都有基本的認識誰是誰了嗎?不同的保單在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設定上,還有不同的規定及眉角,投保前務必多做功課、多向保險顧問確認怎麼寫最有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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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好險網」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