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爸想留房給女兒,遺囑到底能不能立?
林伯伯今年78歲,因為輕度失智症狀,經家人聲請,法院裁定林伯伯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林伯伯的長子擔任輔助人。
林伯伯雖然記性偶爾不好,但意識清楚,也很清楚自己名下有一間房子跟一些存款。他一直掛念著,想在自己還能表達意願的時候,用遺囑把房子留給長年照顧他的小女兒,並指定由熟識的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
但林伯伯的其他子女卻擔心:「爸爸都被法院宣告『受輔助』了,他立的遺囑還算數嗎?會不會事後被認定無效,反而引發更大的家族糾紛?」
受輔助宣告不等於喪失遺囑能力
首先要澄清一個重要觀念:受輔助宣告與受監護宣告是不同層級的保護措施。
依民法規定,受輔助宣告的對象,是意思表達能力「顯有不足」,但並非「完全喪失」判斷能力的人,因此原則上仍保有完整的行為能力,只有在從事特定重大行為時,才需要經輔助人同意。
因此,像林伯伯這樣的受輔助宣告人,只要不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狀態下立遺囑,法律上仍具備完整的遺囑能力。

立遺囑內容涉及財產處分時,仍須經輔助人同意
不過,「有遺囑能力」不代表「立遺囑完全不受限制」。
由於遺囑通常涉及遺產分割、遺贈等重大財產處分行為,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這屬於法律規定中「應經輔助人同意」的範圍。也就是說,林伯伯若要把房子遺贈給小女兒,這份遺囑的作成,原則上仍須經過擔任輔助人的長子同意,否則遺囑可能不生效力。
但如果林伯伯只是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例如指定律師擔任執行人),這項行為並不屬於須經輔助人同意的財產處分行為,因此無須經過長子同意即可自行決定。
輔助人不同意時,還有救濟途徑
如果輔助人(本案中的長子)基於私心或誤解而拒絕同意,是不是林伯伯的遺願就完全無法實現了呢?
事實上並非如此。法律設有平衡機制:只要該遺囑內容沒有損害受輔助宣告人自身利益之虞,即便輔助人不同意,受輔助宣告人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許可,由法院把關後完成遺囑。
這項設計的用意,正是為了避免輔助人濫用同意權,反而侵害了受輔助宣告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意願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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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同意權的問題,實務上還有兩個常被忽略、卻十分重要的限制:
第一,輔助人自己不得成為遺囑中的受遺贈人。
法律規定輔助人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的財產,因此如果林伯伯想把財產遺贈給擔任輔助人的長子本人,這樣的安排會與法律規定牴觸,不能成立。
第二,盡量避免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即使意思能力沒有問題、也順利取得輔助人同意,遺囑內容仍不能超出法律容許自由處分的範圍,侵害其他繼承人依法應得的最低保障份額。
想讓遺願順利實現,事前做好這一步
回到林伯伯的案例:他確實可以合法立遺囑,指定小女兒繼承房產、指定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這是他身為完整行為能力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
但基於遺囑內容涉及財產處分,建議由林伯伯與擔任輔助人的長子,事先充分溝通並取得書面同意,同時保留同意過程的相關紀錄,以降低日後遺囑效力被質疑的風險。
若輔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林伯伯也不必因此放棄自己的意願,仍可依法向法院聲請許可,維護自己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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