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擁有的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以下3項自住住家用規定者,可適用1.2%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相較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2.4%或3.6%,可省下2倍或3倍稅額。
符合「自用住家」3條件: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由於從今年1月1日起,只要年滿18歲就是成年人,所擁有的房屋即可單獨計算自住住家戶數,不須再與父母合併計算、受全國3戶以內的限制。
舉例來說,假設陳先生、太太及兒子,3 人名下總共有4間房子,陳先生與太太住 1 間、18 歲的兒子自己住1間、其它2間房子分別由自己的爸媽及岳父母居住,修法前僅有3間可適用1.2%優惠稅率,1間必須使用「非自住用2.4%」的稅率。
但從今年開始,兒子名下的房屋就能跟爸媽分開計算(不算在3戶以內),因此4間房子皆符合自住的優惠稅率條件。
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屋稅係按月課徵,並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計算,因此年滿18歲的民眾如持有符合自住房屋,自今年起,可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省下2至3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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