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可以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繼承登記
遺產稅不像個人綜合所得稅,一定是有所得才須繳稅,納稅義務人的繳款能力通常不會有問題,但是遺產稅與所得稅並不一樣,畢竟人無法預測何時會死亡,也很難想到要預留一筆現金應付將來的遺產稅,況且遺產稅是對死亡者一輩子作最後一次的課稅,稅率比較高,課稅的金額也比較大,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並不是被繼承人,所以經常會出現繼承人會為繼承財產而必須舉債繳納遺產稅的窘境。雖然遺產稅的應納稅額也是隨著遺產的多少來決定,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可以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繼承登記。這就是遺產稅與其他稅捐不同的地方,必須先繳完遺產稅後,繼承人才能處分遺產。
二、遺產稅額龐大,納稅義務人無力繳納的處理方法
對於遺產稅額龐大,納稅義務人一時無力負擔時,有以下的四種方法可以處理,納稅義務人可以針對自己的情況加以選擇:
(一)申請延期繳納;(二)申請分期繳納;(三)申領繼承之金融機構存款辦理轉帳繳納;(四)申請以實物抵繳。分別說明如下。
(一)申請延期繳納
1. 遺產稅可以延期二個月繳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2,應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二個月3。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可在二個月的繳納期限內,再申請延期二個月繳納遺產稅,免加計利息,等於是有四個月的繳納期限。
2. 申請延期繳納注意事項
(1) 申請遺產稅延期繳納,必須在遺產稅繳納期限內檢附遺產稅繳款書正本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2)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在延期繳納期限屆滿前,如因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而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再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遺產稅,但必須自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加計利息。(財政部66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37064號函參照)
申請延期繳納遺產稅流程圖
(圖片來源:《遺產繼承DIY(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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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分期繳納
1. 須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一時無法繳納現金才可申請
如果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遺產稅繳納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3。等於納稅義務人最多可以在三年內分18期繳納遺產稅款,就如同在繳「會錢」一般。
2. 納稅義務人可依繳款能力提出申請
納稅義務人可以依自己的繳款能力向稽徵機關申請每一期要繳納的金額,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主張每一期要繳納的金額,稽徵機關會平均分配每期要繳納的金額,將分期的繳款書一次送交納稅義務人。例如繼承人一年後才會有比較寬裕的資金繳納遺產稅款,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前一年內繳納較少的遺產稅額,次年繳納較多的遺產稅額。若繼承人臨時有一筆較大的金錢收入,也可提前繳納遺產稅,節省利息支出。
3. 申請分期繳納遺產稅注意事項
(1) 申請分期繳納遺產稅必須符合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等二項要件。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中仍留有大筆的現金或銀行的存款足以繳納遺產稅額時,稽徵機關不會允許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遺產稅。
(2) 申請遺產稅分期繳納,必須在遺產稅繳納期限內檢附遺產稅繳款書正本及申請書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3) 申請分期繳納遺產稅須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須依變動後的利率計算利息。
申請分期繳納遺產稅流程圖
(圖片來源:《遺產繼承DIY(十版)》)
(三)申請繼承之金融機構存款辦理繳納遺產稅
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若有金融機構存款,足夠繳納遺產稅時,納稅義務人如果直接提取被繼承人的存款繳納遺產稅,不僅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也可能涉有偽造文書的嫌疑,此時納稅義務人可以在遺產稅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利用被繼承人的金融機構存款,辦理繳納遺產稅。
如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以被繼承人的存款繳納遺產稅時,依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解釋函示規定,繼承人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亦可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申請以繼承之金融機構存款辦理繳納遺產稅流程圖
(圖片來源:《遺產繼承DIY(十版)》)
(四)申請以實物抵繳
1. 必須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才可申請實物抵繳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遺產稅繳納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以遺產稅的課徵標的物(如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並非遺產稅的課徵標的物,但「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如繼承人所有之上市股票)一次抵繳。
2. 可申請實物抵繳的物品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的物品不論是遺產稅的課徵標的物或是其他的財產,納稅義務人都可提出申請,如遺產中之股票、公共設施保留地、墓地、靈骨塔位、黃金、珠寶、字畫、債權、古董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是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稅課徵標的物(指計入本次遺產總額並經課徵遺產稅之遺產,其所在地於中華民國境內者)6,若符合抵繳的條件,稽徵機關應會准予抵繳。但抵繳的實物如果不是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稅課徵標的物,就必須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的條件。實務上,納稅義務人運用抵繳遺產稅的實物大都是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居多。
3. 實物抵繳遺產稅的價值計算7
(1)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
(2) 抵繳的標的物如果為折舊或折耗性的財產時,應扣除繼承發生日至申請抵繳日的折舊或折耗額;如果有設定他項權利(如抵押權設定)時,應扣除該項權利的價值或擔保的債權額。
(3)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以外的財產(如繼承人本身的財產)抵繳遺產稅時,抵繳價值的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不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並可以遺產稅估價的規定辦理。
作者簡介_陳坤涵
興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朝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大葉大學進修推廣部講師、空中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講師、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講師、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講師
本文摘自書泉出版《遺產繼承DIY(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