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媳婦出走再嫁,竟能繼承兒子遺產?一張圖看外國人繼承2差異:辦理繼承有時是拖不得的

越南媳婦出走再嫁,竟能繼承兒子遺產?一張圖看外國人繼承2差異:辦理繼承有時是拖不得的

圖片僅示意

「這樣他們兩夫妻努力大半輩子的積蓄,不是就要分一半給那女人?」「你說人如果把孩子拉拔長大也就算了,人都跑了,哪有那麼便宜的事還可以回來分房子,老忠應該多去問幾個律師諮詢才對!」榕樹下,土地公廟前的石桌上,幾個棋友有一搭沒一搭的談起,今天沒到場的老忠。而七嘴八舌的主角,正是老忠家那個離家出走多年,找不到人的越南媳婦小阮。


讓我們把時間往前,從頭把故事捋一捋,如同許多外籍新娘的嫁娶故事,老忠家的也不特別,個性靦腆外貌樸實的獨子添水,是個年過35歲,卻連女朋友都沒交過的老實鄉下人。

 

當事人雖不急著結婚生子,但對於獨子,倆老可是急得不得了。這一把年紀哪個同輩親戚鄰居不是手抱大胖孫子,就是孩子早就結婚成家,哪有像自家兒子身旁,別說人,連個影子都沒有。於是,倆老這兩年託人求友,一連串的相親行程為兒子安排得滿滿的。

 

只是相親雖多,但他們卻小瞧了自家兒子的單身實力,平凡的長相、木訥的嘴、安於現狀的志氣,賺不了大錢的收入加上也一般的家境,這讓相親的女方不是結束後直接封鎖,就是當場委婉地直言拒絕「應該不太合適。」最後這樣的鬼打牆,終於在鄰居的推薦之下,走向了越南娶妻之路。

 

事實上,媳婦剛娶回來時家裡的確有了一番好景,小倆口的相處雖不到甜甜蜜蜜如膠似漆,但也算是相敬如賓相處得不錯,更讓兩個老人家驚喜的是,媳婦的肚子很爭氣,第二年就懷上了大金孫,讓他們高興地還因此包了個小紅包給當時介紹的鄰居分些喜氣。

 

只是,老天弄人,這樣平凡的日子最後還是因為一場意外畫下句號。添水走了,留下了2歲的娃和嬌妻,還有年邁的父母。而白髮人送黑髮人的苦,也讓悲痛的倆老無心更無力地去分心照顧異鄉喪偶的媳婦。

 

就這樣,失去依靠又幾乎成了孤兒寡母的小阮,在生活失去重心無人傾訴下,和同鄉姊妹越走越近。終於一天下午,小阮藉著去市場採買的由頭,人就這樣不見,留下兒子再也沒有回來。

 

一開始,老忠夫妻倆怕家醜外揚,靠自己找了好久,但久搜無果,最後還是弄得街坊鄰里皆知,只是大家為避免戳人傷痛,也就默契的檯面上絕口不提。日子一眨眼又過了6年,當年的孩子也已是上學的年紀,這件事本應是早被淡忘的陳年舊事,為什麼如今又被鬧得沸沸揚揚?

 

原來,當年老忠家高興於兒子結婚成家立業,把家裡的房子早早過給了兒子,讓兒子娶媳婦的面上更好看些,反正一家人住一起,也算了結了一件事。兒子去世後,倆老沉浸於傷痛,兒媳跑走後,倆老忙碌於顧孫,就這樣繼承這件事就被一直拋在腦後。

 

上個月他們終於要來替孫子辦繼承,想要把房子登記到孫子名下。但誰知,已經失蹤的越南媳婦卻成了辦理中的意外。依照應繼分,小阮和孫子都有分兒子遺產一半的權利,本來小阮因為是越南人,越南與台灣沒有「平等互惠」所以並不能取得台灣不動產,是沒有分房子的權利。但誰知,因為不知道人是死是活的情況下,戶政全力去查竟發現,小阮不但活得好好的,在離家出走這幾年間,甚至嫁了新老公,也取得了台灣身分證。

 

因此,繼承人情況就變成,從越南人變台灣人,從不能分房子也變成了可以分房子。所以老忠夫妻倆當年送給兒子的房,如果要辦理繼承,就會變成媳婦小阮與孫子公同共有的情況。

 

明明就是給兒子的房,你說變成給孫子也就罷了,但如今竟然可能要分給丟下孫子烙跑再嫁的媳婦一半?這怎麼能讓人接受。這也成了近期街坊鄰居口中同仇敵愾的熱門八卦了。

 

(圖片來源:FB/傅恪恩

 

好了,成年人就知道,生活裡的是非對錯總不是非黑即白,聊到這讓我們來講點正經觀念。在台灣,非本國人要來分台灣人遺產,那權利肯定是不一樣的,我們可以從圖中簡單得知,由於政治考量,對於一般大陸人是最嚴格,不但限制最高兩百萬的上限,還限期三年內辦理否則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儘管如此,外國人雖然沒了時間和金額的限制,但依舊對於該國是否為《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有所區分,這裡可以參考之前撰寫的〈香港人能買台灣的房子嗎?大陸人呢?〉,總之,有在其中的國家除了《土地法》第17條所述限制,其他繼承不動產基本上就是和台灣人一樣正常分。

 

那麼今天老忠家的問題出在哪裡呢?說白了就是繼承辦太晚了。如果他在兒媳跑掉那年就去替孫子辦繼承登記,那麼就不會擋在兒媳這一關無法辦裡,因為房子她根本沒得分。

 

不過這裡還是要補充,這裡說的沒得分是房子不能登記在兒媳名下,應繼分比例的錢她還是可以分的。只是通常這種案例裡外國人也不懂台灣法律規定,剩下的家裡人也就默默把那一份給處理掉了。你說這樣對嗎?有公平正義嗎?這樣說吧!不論你是哪方立場,嘴上爭英雄都是虛的,遇了事,腦袋裡的知識才是最實在的。

 

  • 《土地法》第 18 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 《土地法》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作者簡介_傅恪恩

房市觀察逾10年,身邊友人從房仲、代銷、銀行、代書、包租、代管、建商、設計師、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不動產估價師到投資客、二胎業者都有。看著在房市裡默默耕耘的朋友們,一直覺得因買不起或誤解而仇房的人很可憐,願以支筆,拉近兩端不對等的資訊。著有《房市神秘客帶你看穿不動產裡的詐》;FB:https://www.facebook.com/fuknn/

※本文獲傅恪恩授權轉載,原文出處:外國人能繼承台灣遺產嗎?一個越南媳婦消失6年卻來分房啟示:辦繼承有時是拖不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