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若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另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此指父親)於111年8月間簽約向乙君購買房屋1棟及坐落土地,總價款2,000萬元,以自有資金支付並將該房地登記於其子丙君名下,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350萬,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則甲君應申報贈與稅為25.6萬元,試算如下:
贈與總額為5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50萬+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若甲君在111年度沒有其他贈與,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500萬元-244萬元)*10%】。
稅務單位另表示,如果甲君(此指父親)自有資金2000萬元中,找來母親各出一半的錢,也就是父親出資1000萬元,母親出資1000萬元,那免稅額變成488萬【244*2】,應繳納贈與稅1.2萬元【(500萬元-488萬元)*10%】。
※本文授權自ETtoday,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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