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地主名下有6筆土地和房產,總值近4000萬,當事人認為次子自營事業成功,在過世前2天決定將財產全給長子,並找律師代筆立遺囑。律師立完遺囑後,到病榻前宣讀,並同時找來地政士等證人,在全程錄影下,該地主聽完點頭後完成程序。
但次子對父親的決定感到委屈,家屬也認為該地主過世前都是次子在照顧,遺產應該要共同持有,因此提告遺囑無效。本案法官援引2008年最高法院的裁定,認為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如果完全省略「言語口述」的程序,只用點頭、搖頭或是用手勢解釋文字,不能避免被繼承人被其他人左右意思的可能性,或者被繼承人的點頭或搖頭所代表的意思,有可能被誤解。
也因此,本案雖有見證人、律師(公證人),也有被繼承人以點頭方式來表達對代筆遺囑的認可,卻因非以口述等有效方式進行,依法須判遺囑無效。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律師洪銘憲指出,因民法針對遺囑口述、手寫有清楚規定,有時立遺囑人會因遺囑內容複雜,找律師代寫,但千萬不能忽略口述過程,在代寫口述時要錄影存證,且在與代寫人核對遺囑沒問題時,最好自己再手抄一次,留存副本,這個過程也要錄影,以證明自己立遺囑的意識沒受到他人左右。
這是因為民法的規定,如果是用手勢、點頭、符號示意遺囑,在法律上都可能被翻盤。
判決遺囑無效後,繼承人將共同持有遺產,且民法第1148之1條規定,長輩過世前2年,如有贈與財產給繼承人,贈與部分須視為遺產,因此被繼承者死前2天贈與長子的4筆土地,屬遺產一部分,由繼承人共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