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先生的兒子將於110年2月結婚,洪先生與洪太太在109年度没有其他贈與,於是在109年年底前各自贈與兒子220萬元,可以不用課徵贈與稅;到了110年2月兒子結婚時,兩人再分別贈與320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一般贈與220萬元),夫妻兩人共贈與兒子1,080萬元的財物,而且都不需要繳納贈與稅。
如果女方也獲得父母的贈與,也同樣可贈與女兒1,080萬元的財物,這對新婚夫妻結婚兩個年度來自父母們的贈與,有2,160萬元,而且都免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父母每年除每人的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此時選擇以跨年度規劃子女婚嫁贈與將會最節稅。
婚嫁贈與時間的認定,只要在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父母均可主張適用子女婚嫁財物免稅額,不計入贈與總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還需要檢附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以主張合法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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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好險網」授權轉載,原文:這招必學!父母贈2,160萬元全免稅 國稅局教一撇步合法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