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則子女為了爭產而鬧的不可開交的新聞。看到報導同時,不免也覺得遺憾。但事實上這樣的例子,在律師的執業過程中屢見不鮮。而每當長輩詢問如何將自己身後財產分配給某位特定的晚輩時,大概也就埋下了日後子女爭執的導火線。
到底長輩該怎麼做,才能避免子女日後因分配遺產問題不斷爭執,甚至對簿公堂呢?以下三個法律上的觀點,可提供長輩們多加留意:
原則:「特留分」的緊箍咒
「律師,我可以在遺囑內記明遺產不分給某位繼承人嗎?」這大概也是很多長輩藏在心中卻不敢直接問出口的疑惑。
原則上,依照目前民法第1187條規定,雖然可以利用遺囑來自由決定死後財產要分給誰,但再怎麼樣都不能違反特留分的法律規定。所謂的特留分,指的是法律特別留給法定繼承人的遺產比例。
中翻中的意思就是,不論你再怎麼討厭哪個子女,法律會強制你必須保留一小部份給每一個法定繼承人,因此即便以遺囑分配遺產,還是存在一定限制的。
關於特留分比例,民法第1223條定有明文,其中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1/2,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1/3。
舉例來說,如果阿發過世時,留下太太和3名子女和遺產1000萬,假設太太和子女都沒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則太太和三名子女對於阿發遺產的應繼分則各為1/4(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參照),應可分得250萬元(計算式:1000萬÷4=250萬)。
假設阿發在生前留有遺囑,即便他再如何喜歡小兒子,對於太太、及其他兩名子女至少應可分得特留分即遺產125萬(計算式:250萬÷2=125萬),也不可任意剝奪。
而這個特留份的規定,除了律師知道,相信任何一個想要維護自己權益的繼承人也一定都知道。當他們原本期待至少可以拿到的特留分,卻遭被繼承人的遺囑硬生生剝奪時,則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向其他分得遺產之人請求返還不足特留分之數額。
因此,從法律規定的觀點來看,也就不難想像這些繼承人日後走上法院討公道了。
例外:去除緊箍咒的方法-表示失權
雖然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遺產時,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定。但法律最複雜的地方,就在於有原則,通常就會有例外。
因此,當繼承人若對於被繼承人(遺囑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就會產生喪失繼承權。
但要提醒大家的是,所謂的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是以一般人的標準認定,而非以被繼承人主觀為準。
再者,被繼承人一定要有表示失權的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第123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倘若只是單純心中鬱結,並未對外表示,就不會發生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效果。至於關於這個條文操作的詳細說明,可以參考:抱歉,你沒有權利繼承遺產!-以遺囑剝奪繼承權的注意事項。
最後一步:預立遺囑
「律師,我爸生前有說過,他百年後,遺產一毛都不要分給大哥。」客戶氣憤的表示。但偏偏大哥認為,父親生前最疼愛的就是他,絕對不可能什麼都不給他,這一定是弟弟虛捏父親遺願,所以雙方鬧的不可開交。
其實,究竟是哪個子女真心對自己好,長輩心中自有衡量。但長輩的口頭表示,往往無法留下證據,徒增之後子女間的矛盾。因此,律師建議不管是百年後希望某人多分、或某人喪失繼承權,最好都在遺囑中清楚交代。
而目前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總共有五種,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民法第1189條、第1190-1197條),而且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要件作成的遺囑,在法律上的效力皆相同,不會因為遺囑有無經過公證而有不同(詳細說明,可以再複習一下:遺囑一定要經公證才有效?-關於遺囑效力,你該知道的事情)。
即便百年後,子孫對於遺囑內容還是爭執,至少還有一個法律上認可的依據可以佐證。
反思:數字增加的意義?
回到新聞的本身,雖然從新聞報導看不出賴姓姊弟針對遺產分配發生爭執的真實原因為何,但若賴母於過世前留有遺囑交代應如何分配,並且也注意到各方的法律上權益,或許就可以避免身後的這場分產糾紛。
而從子女的觀點出發,長輩身後的爭產,雖然可以看見實際財產數字增加,但任憑再多金額,也換不回長輩在身旁的時光。既然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在維護自己法律上權益之前,何妨也再思考一下,長輩是否樂見目前子孫之間的劍拔弩張?
(本文獲「賴佩霞律師」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