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遺囑寫「不給逆孫財產」竟然沒用?有一位阿公到民間公證人那裡立了「公證遺囑」,在裡面大罵三個孫子不敬、生病住院不聞不問、不認祖父母,正式宣告剝奪他們的繼承權。
結果阿公走後,孫子提起訴訟,法院最後竟然判決:孫子的繼承權依然存在,長輩的剝奪無效!為什麼是這樣?
我幫大家點出5個喪失繼承權在實務上的關鍵真相:
一、 「不想」把遺產分給子孫,最好在遺囑裡「明確表示」
如果你只是私下跟親友抱怨、或發誓說不給遺產,到底是氣話?還是真的要剝奪繼承權?會有「模糊的空間」。
如果要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被繼承人(長輩)必須要有明確的表示,最好用書面的方式表達。
實務上較穩的方式,是透過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或其他清楚可證明的書面、錄音方式,把這個「不給」的心意清清楚楚地留下來。
二、 要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事實,才能真正剝奪繼承權
這是這個案件最關鍵的轉折!阿公雖然在遺囑裡寫孫子「不敬」、「住院不聞不問」,意思表達明確。但法官認為,法律上的「虐待」指的是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侮辱」是指毀壞人格,而且必須達到「重大」的程度,
不能只由長輩的主觀感受來決定。如果只是晚輩個性不好、叔侄間有糾紛、或是搬出去少聯絡,在「客觀上」很難直接認定是重大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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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官判斷喪失繼承權,需要的是「明確的證據」
證據是實現心願的後盾! 在這場官司裡,孫子們也主張:他們過年有回老家、有包紅包壓歲、颱風地震會打電話報平安,甚至曾孫的姓名也曾請益阿公。
法院最後重點仍放在:主張喪失繼承權的一方,是否能舉證孫子有達到「重大虐待或侮辱」的程度。在證據法則上,主張「重大虐待」的人需要舉證。
光在遺囑裡寫一句「不孝、不聞不問」是不夠的,實務上的作法可以在遺囑內詳述「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節,或另外以書面形式將所有情節鉅細靡遺的記載下來,並保留證據,例如:驗傷單、保護令、照片。
此外,在法院訴訟程序中,也可以傳訊家人作為證人,由家人出庭作證說明『重大虐待或侮辱』的事實。
四、 遺囑讓遺產順利過戶,不需要「不孝子孫」配合蓋章
辦理遺產過戶時,如果沒有遺囑,遺產通常會先進入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狀態;日後若要協議分割、出售或移轉給特定人,往往就需要繼承人一起配合,這也是很多家庭卡關的地方。
但如果你寫了遺囑,並且在遺囑裡指定了專業的「遺囑執行人」,長輩走後,遺囑執行人就可以依遺囑內容執行必要程序;在符合法定文件與登記要求的情況下,原則上不需要那些不配合的子孫逐一出面蓋章!
五、 遺囑能讓不孝子孫的遺產直接「砍掉50%」!
如果子孫真的沒有達到法律上「喪失繼承權」的嚴重地步,長輩就拿他沒辦法了嗎?
別擔心!只要你寫好遺囑,把財產指定分給其他孝順的家人或特定人。這時候,這個不孝子孫最多就只能回來爭取法律最低保障的「特留分」。
以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來說,特留分是應繼分的2分之1,等於直接幫他的遺產分配「扣薪50%」!用這招,一樣能達到保護孝順孩子、懲罰不孝子孫的效果。

我常說,遺囑不只是冷冰冰的法律文件,它是一份留給家人最後、最溫暖的平安。
不論你是想把財產留給最照顧你的人,還是想防範不孝的子孫,「提早規劃、留下證據、指定執行人」,才是確保你的愛能妥善安放、不留遺憾的黃金鐵三角。
趁著家人還能好好說話、清醒健康的時候,把心意寫下來,讓家裡只有愛,沒有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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