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年財富增、減達10%以上,與年度申報所得明顯不相當者。當納稅義務人全年的財富有10%以上之增加時,且其所得稅之申報並無明顯的增加時當然會使國稅局有理由相信其所得有漏報之情形,而其財富有10%減少時也會使國稅局有理由相信有財產轉移之情形,故必會進行調查。
二、房、地移轉於25歲以下子女或二等親等內之財產。當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之房、地移轉於子女或二等親等之親屬時同時會有贈與稅之問題,由其是25歲以下子女應無收入,如又無申報贈與稅必會讓稅捐稽機關關注其所有財產,進而加強所得查核作業。
三、同一筆土地一年內2次移轉,第2次移轉之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姓氏、住址雷同,移轉金額超過新台幣300萬元以上者(三角移轉)。
同一筆土地一年內2次移轉,第2次移轉之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相同在稅捐稽徵機關的角度來看,當然會認為在規避了土地增值稅,會使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是不合常規交易之避稅行為,也會使稅捐稽徵機關加強查核所得作業。
四、稅捐主管機關蒐集房貸資料,了解借款資金之用途及流向。由於房地產買賣價格較高,大部分都會向金融機關借款支付房地產價金,其交易金額大,稅捐稽徵機關自然會比較重視,會主動了解其借款之資金流向,也有些是父母借款而房地產登記在子女的名義上,是否有贈與稅也是稅捐稽徵機關著重的問題。
五、因繼承或受贈農地,連續5年從未從事農業耕作。繼承或受贈農地依農發條例之規定可以免稅,但須實際從事農業耕作,如未從事農業耕作其未徵之稅賦當然會補徵。
六、收取大額的土地徵收補償金,追查資金流向。土地買賣的價金一般都比較大,但由於私人給付的方式不易追踪,但如有收取大額的土地徵收補償費,是由政府撥付這個金流是可以掌控的,故稅捐稽徵機關必定嚴正關切該大額資金之金流,一旦有贈與給子孫或購買其他房地會視是否有其他稅賦之產生。
七、當年薪資所得成長幅度不高,但財產較以往急遽增加。一旦薪資所得無大幅的成長,但其財產有大量增加,會使稅捐稽徵機關認為其來源有問題。會要求納稅義務人說明其財產來源,如納稅義務人說明不明確時,可能會移送洗錢防制單位調查,是否涉及洗錢。
八、無薪資所得資料,但擁有數十萬元以上利息所得。以現在銀行利息定期利息也只有不到1%的利率,每年擁有10萬元以上利息其存款必須超過千萬元以上,但其又無薪資所得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有理由懷疑必有其他所得未誠實申報,必會列詳查之對象。
九、無固定收入,但擁有3棟以上房屋者。無固定收入者表示其收入來源屬於偏低,但擁有大量的房屋,其來源會使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有重大疑問,當然會要求納稅義務人解釋其財產來源,如是繼承之房屋會再進一步清查有無繳納遺產稅。
十、年齡未滿25歲但有新台幣500萬元以上存款,年齡在25~30歲但有超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存款者。
十一、特定人士或知名的演藝人員。
十二、假交易真贈與之情形。
十三、個人帳戶短期內以連續用現金方式提領或存款者。因應洗錢防制法規範,金融業針對約定帳戶50萬元以上大額轉帳都會註記,稅捐稽徵機關可依照查稅目的追查資金去向,而50萬元以下的頻繁轉帳也會受系統備註,明顯在規避資金查核程序,這反而會引起稅捐稽徵機關的注意。
十四、購買外幣轉匯到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
作者簡介_吳欣龍
會計稅務管理師。企業管理研究所、法律研究所雙碩士。具備20年的經營管理顧問經驗,現為阜康會計聯合記帳士事務所合夥人。
本文摘自創見文化出版 《別讓國稅局偷走你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