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不少人,是在自己的父母親過世之後,在討論遺產分配問題時,本來抱持著:「某某人對父母都沒什麼付出,也很久沒看到人了,應該也不會回來爭遺產了吧?!」的想法。
但當他們發現,不管某某人有無照顧父母,這個人都有繼承權!而父母又沒留下遺囑,因此,要分遺產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透過法院分配遺產也一樣),都還必須要算他的一份時~
就曾有客戶忿忿不平的問我:「可是某某人都沒有照顧老爸,他怎麼可以只享受拿遺產的好處?卻都不用對家裡做任何付出?」
我雖然多少能理解,客戶這時候心裡的憤怒甚至委屈,但也只能很遺憾地告訴他們:「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證人能證明:『父母生前因為這位子女做的事,已經達到法律上重大虐待或侮辱的程度』,而且父母親也曾明白表示:『不讓某某人繼承!』不然,他/她就是可以繼承遺產!」
因此,我們必須正視這個問題!達成「我們都要能自主的決定,我們的遺產要給誰?」的目的!而如何善用法律工具,幫助我們自己,就是以下想和大家分享的!
法院曾認同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法律要件的兩個案例!
案例一、
某位兒子十多年來未曾與父親互動,不僅不曾探視,連電話問候也沒有!父親也跟身邊的親友、鄰居表示過,不讓兒子繼承!法院認同此情況,確實已造成父親精神上的重大痛苦!而判決讓兒子,不得繼承父親的遺產!(這也是目前多數法院都認同的情況)
案例二、
某位母親和前夫離婚後,雖未取得女兒的監護權,但從女兒就讀國小到專科學校時期,母親都還是常找機會到前夫家或女兒學校探視女兒。但很遺憾,都被女兒拒絕!
甚至,母親曾希望送自己做的手鍊給女兒,也被女兒一句:「我不認識她,她不是我媽媽!」給擋了回去!(我想,女兒擋下的不僅是手鍊,還有媽媽嘗試想彌補女兒母愛的那一份心!)
在嘗試多年,卻未獲得正面回應後,母親也死心了!
因此,母親在最後罹病時(女兒當然也未曾來探望),告訴自己的弟弟:「既然她不認我是她的媽媽,我也當作沒有這個女兒了,我不要給她繼承遺產!」
這個案件,也獲得法院的認可,認定女兒已造成母親精神上的重大痛苦!而確認女兒,喪失對於母親遺產的繼承權!
這個案例也跟我之前曾協助一位離婚的父親立遺囑,排除自己兒子的繼承權情況很像!但我想:「會造成這樣親子關係疏遠的結果,應該不只是孩子的問題,給孩子灌輸一些想法的人,才是關鍵啊!」
一些排除繼承權的案例,和大家分享!
(本文獲「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