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時點」才是關鍵
首先要明白,舊遺囑適用新法或舊法,取決於遺囑人過世的日期,而非立遺囑的日期。
如果是2027年2月17日以後過世,即使遺囑是10年前所立,兄弟姊妹也不得主張特留分扣減。但若是新法生效日前過世,則仍適用舊法,手足可主張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
所以現在就可以按新法思維立遺囑,不必等到明年。若不幸在施行前過世,最壞的情況也只是手足主張扣減,遺囑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4種情境:哪些不用改,哪些建議改?
是否需要重寫,取決於原來的遺囑「怎麼寫」。以下是實務上最常見的4種寫法,若繼承人包含兄弟姊妹,且遺囑人最新意願是不想將遺產留給兄弟姊妹時,可參酌以下建議:

情境一:已寫明全部遺產歸屬
這是修法最大的受益者。例如頂客族夫妻已各自寫明「本人全部遺產由配偶繼承」,舊法下手足仍可主張合計六分之一的特留分;但新法施行後,遺囑將可完整執行,不必重寫。
情境二:當初「妥協」留了一份給手足
不少人遺囑上直接寫明「兄、弟各得十二分之一」。這在法律上會被認為是遺囑人自己的指定應繼分或遺贈,修法後照樣會被執行。
倘若當初只是因為「法律逼我留」,與自己本意不符,那就應改寫;若本來就想給,則無需變動。
情境三:「依法保留特留分」的參照式寫法
這是最需要處理的一種。例如遺囑上寫「除依法保留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外,其餘全歸配偶」。
因修法後手足特留分為零,配偶可主張「依法保留」就是不保留;但手足則可能主張遺囑人真意是「給三分之一的應繼分」。由於遺囑解釋以探求遺囑人真意為原則,但遺囑人已無法開口,所以產生爭議時,只能交由法院判斷。由於這種寫法有爭執空間,建議按自己目前心願想法改為明確文字。
情境四:寫「希望不要爭取,若強行爭取,僅給特留分」
這是過去很常見的「勸告式」條款,前面主文寫明把全部遺產給配偶,最後再附一句「希望兄弟姊妹不要爭取特留分;若強行爭取,僅在特留分範圍內給予」。
因新法生效後手足特留分為零,理論上「強行爭取」已無可能,且「希望不要爭取」一語,更可證明遺囑人的真意是不想給。
但此時仍有一個解釋風險:
或許手足可能主張,遺囑解釋應探求「立遺囑時」的真意,而當時特留分是應繼分三分之一,因此這句話是「如果我強行爭取時,同意給予應繼分三分之一」的附條件遺贈。

雖然我認為此說不易成立,但為了避免無謂爭議,若家族關係緊張,或本來就有其他理由要改寫,且修改遺囑或重立遺囑沒有太大困難時,於新法生效前的過渡時期,建議可依以下內容修改:
「本人兄弟姊妹不分配任何遺產。若本遺囑於繼承開始時,仍有兄弟姊妹特留分,本人希望兄弟姊妹不要爭取特留分;若強行爭取,亦僅在法定特留分之最低限度內給予;如法律已無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則本人兄弟姊妹不得分配任何遺產」。
至於若新法生效後所立之遺囑,就可以直接先寫明所有遺產分配方式,然後再補上「本人兄弟姊妹不分配任何遺產」即可。
自由,屬於寫下心意的人
兄弟姊妹特留分在台灣存在了近一個世紀。它的廢除,讓一輩子共同打拼的夫妻、陪伴在側的伴侶、真正照顧過自己的人,終於能被完整地保護,也讓人民更接近遺囑自由,但前提仍然是要趕緊寫下自己的遺囑,以免自己的心願無法達成。
由於遺囑是嚴格的要式行為。自書遺囑如有增減、塗改,必須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其他方式的遺囑則無法直接塗改,須另立新遺囑撤回或變更原內容(民法第1219條)。
為避免前後遺囑牴觸的解釋爭議,新遺囑最好開宗明義載明「撤回本人先前所立之一切遺囑」。
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教導民眾正確遺囑觀念及寫作,歡迎踴躍報名。
12月公益講座:12月26日(星期六)上午10-12點。點我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