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末兒立遺囑防父親拿財產,為何還是輸給「特留分」?除了遺囑,照顧摯愛還有這些方法

癌末兒立遺囑防父親拿財產,為何還是輸給「特留分」?除了遺囑,照顧摯愛還有這些方法

新竹一名陳姓男子罹患大腸癌,病逝前立下代筆遺囑,指父親未盡教養責任,且曾有重大侮辱情事,明確表示不讓父親繼承,希望將所有財產留給母親。不料,父親仍提告爭產,法院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父親有重大虐待或侮辱,判定父親仍享有1/4特留分,母親須塗銷已辦理的房地繼承登記。

辛苦留下的財產,為什麼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分配?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指出,遺囑寫明「不給」,不代表對方就一定拿不到。若想將財產留給特定家人,除了立遺囑,也應及早評估生前贈與、保險及信託等工具,做好完整的財產傳承規劃。

蘇家宏提醒,如果已明確知道想把財產留給誰,可利用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慢慢移轉,或使用保險工具進行規劃,減少特留分的總額。若財產牽涉到房屋,也可以考慮設立「信託」,對房子的管理、使用和處分設下限制,透過制度確保可以安養天年的住所。

 

立遺囑排除父親繼承,法院認定證據不足

 

根據判決書,陳男於2023年7月病逝,生前未婚且沒有子女,因此父母成為法定繼承人。其遺產包括新竹市房地、多筆銀行存款及汽車等,已知房地與存款價值合計約594萬餘元,尚未計入汽車價值。

 

陳男於病逝前4個月立下代筆遺囑,表示父親在其成長過程中未盡教養責任,且有重大侮辱情事,因此指定全部遺產由母親單獨繼承,新竹市一處房地也由母親單獨取得。

 

陳母主張,陳父過去不僅未善盡扶養義務,還曾辱罵子女「畜生」、要求驗DNA,甚至懷疑兒子是亂倫所生。陳男罹患大腸癌住院期間,父親也未主動探視或關懷,因此認為陳父已符合《民法》規定的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應喪失繼承權。

 

陳父則反駁,自己曾支付兒子的生活費及赴美求學學費,並非未盡扶養義務,也沒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他主張,自己的法定應繼分為1/2、特留分為1/4,但母親依遺囑將房地全部登記在自己名下,已侵害其特留分。

 

 

法院審理後認為,過去資料顯示,陳母曾陳述陳父有拿錢回家,陳父也曾在2000年至2004年間與兒子出遊、合照;另有子女寫給父親的信件,曾感謝父親為家庭付出,因此尚難認定陳父未盡扶養義務。

 

遺囑寫「不得繼承」還不夠?關鍵在「重大」與證據

 

至於重大侮辱部分,陳母提出的語音留言對象並非已故兒子,無法單憑留言內容確認完整情境;也沒有證據證明陳父明知兒子罹癌住院,卻刻意拒絕探視。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陳父的行為已達法律所稱的重大虐待或侮辱程度,因此不能據此剝奪其繼承權。

 

最終,法院認定遺囑侵害父親的1/4特留分,判決父親享有特留分權利,母親須塗銷以遺囑繼承為由辦理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雙方要求分割遺產的部分,因房地尚未完成塗銷及繼承登記,均遭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蘇家宏在臉書分享此案例指出,《民法》第1145條規定,繼承人若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且被繼承人已表示其不得繼承,就可能喪失繼承權。

 

不過,關鍵在於「重大」二字。虐待不一定是身體上的傷害,精神上的折磨也可能納入考量,但法院不會只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感受判斷,而是會綜合雙方的教育程度、生活背景、平日相處情形及具體事件,衡量是否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所以子女認為父母「對自己不好」,和法律上認定「重大虐待或侮辱」,兩者之間可能存在不小的差距。

 

蘇家宏提醒,法律界有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希望透過遺囑排除特定繼承人,除了清楚表達意思,也應盡可能保留相關證據,例如LINE對話紀錄、錄音、驗傷單、保護令,以及能夠證明具體事實的證人資料。

 

像是此案中,陳父就提出以前付生活費、留學學費的紀錄,甚至還有和兒子出去玩的照片。所以法院判斷,媽媽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爸爸沒有扶養兒子,也不足以證明有法律上所說的「重大虐待或侮辱」。

 

 

想把財產留給特定人,生前贈與、保險、信託都可評估

 

除了遺囑,蘇家宏也建議,若已確定希望將財產留給特定家人,可以提早規劃,不必等到晚年才開始思考。

 

• 生前贈與:

 

在不影響自身生活及照護需求的前提下,利用生前贈與逐步移轉財產。依現行制度,每位贈與人每年有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但仍須注意相關稅務規定;尤其過世前2年內的贈與仍會併入遺產課稅,最好事先評估。

 

• 保險工具:

 

使用保險工具進行傳承規劃,讓自己名下的資產漸漸縮小,減少特留分的總金額。

 

• 遺囑信託或信託:

 

若希望讓家人繼續居住在祖宅,除了直接把房子留給對方,也可以評估信託安排。例如,依照家庭需求設計不動產信託,約定房屋的使用、管理及處分方式,讓特定家人在一定條件下繼續居住。

 

蘇家宏提醒,很多人以為寫好遺囑,財產就會照自己的意思分配,但實例中卻看到,就算有遺囑,仍可能因特留分、繼承權的認定證據不足,無法盡如己意。

 

他建議,在做財產傳承時,一定要審慎的檢視自己的需求,依照個人需求、家庭關係及財產狀況,將遺囑、生前贈與、保險與信託納入整體規劃,才能降低日後爭議,讓財產更有機會依照自己的意願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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