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留161萬土地,父母替女兒拋棄繼承遭駁回
根據《CTWANT周刊王》報導,高雄一名老翁於今年7月14日過世,名下留下一筆土地,持分為10分之2,公告現值約161萬3792元。由於包括老翁兒子在內的親屬陸續拋棄繼承,繼承權依法往下一順位移轉,最後由未成年的孫女成為繼承人。
不過,孫女的父母卻表示,「不想再讓父親的遺產再續繼承到下一代女兒身上」,因此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向法院聲請替女兒拋棄繼承。
法院審理後,調取老翁的綜合信用報告及未清償債務資料,發現老翁生前並沒有金融債務。相較之下,留下的土地仍具有逾161萬元的公告現值。
法院認為,若讓未成年孫女拋棄繼承,等於使她失去原本依法可以取得的財產權益;父母提出的理由又只是「不希望女兒繼承」,難認是基於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駁回聲請,全案仍可抗告。
土地價值161萬,不代表真的能輕鬆變現
許多人都疑惑,阿公留下的土地明明公告現值超過161萬元,為什麼家人還是不想讓下一代繼承?
對此,恩典法律事務所財富傳承中心副所長黃亦揚律師在臉書發文分享,關鍵可能是「公告現值161萬」≠「可以輕鬆賣掉取得161萬」。

黃亦揚解釋,如果土地是共有持分、位置比較偏遠,甚至涉及道路用地等情況,實際交易價值與變現難度,都可能跟帳面上的土地價值有很大差異。
而且土地持有期間,也可能伴隨:管理與整理成本、稅負、共有土地的處理問題、未來出售或處分的困難等問題,「對繼承人來說,繼承之後,實際上得到什麼?又要負擔什麼?才是真正的考量。」
不過在本案中,父母向法院提出的理由只是「我們不想讓女兒繼承」,因此無法從裁判內容確認,是否還有其他不希望女兒繼承的具體原因。
為什麼兒子拋棄後,繼承權會落到孫女身上?
至於另一個常見疑問是:既然兒子已經拋棄繼承,為什麼還會輪到孫女繼承?
黃亦揚說明,法律上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兒子拋棄繼承,但仍有其他同輩繼承人存在,孫子女並不會因此直接成為繼承人。
也就是說,假設兩個兒子當中,一位拋棄繼承,那他原本應該得到的那份遺產,就會分給另一個兒子。
但如果同一順位的其他繼承人也都死亡、或是拋棄繼承,導致該順位已經沒有其他繼承人,繼承關係就可能進一步往下一代發生。
而本案正是因老翁的配偶、兒女等家族成員陸續拋棄繼承,最後才會讓未成年孫女成為繼承人。

父母替孩子放棄繼承有一道關卡
如果成年人自己要拋棄繼承,原則上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不論繼承到的是財產或債務,都可以自行決定。
但如果是父母替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情況就不同。
黃亦揚表示,父母雖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並不代表可以任意處分孩子的財產。法院會進一步檢視:「爸爸媽媽這樣做,究竟是不是為了孩子的利益?」
而且,就算未成年孩子自己表示「我不要這筆遺產」,法院也不一定會同意。
黃亦揚指出,當孩子年紀較大,對於繼承是什麼、拋棄後會產生什麼結果,已經有一定程度的理解時,法院可能會重視孩子的意見。
但如果孩子年紀還小,可能還無法充分理解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法院仍須從法律及孩子自身利益的角度進行判斷。
因此,最終是否准許,仍要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繼承的是債務,法院會怎麼看?
至於什麼情況下,父母替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比較可能被認為符合孩子利益?
黃亦揚指出,如果繼承的是一大筆債務,甚至整體而言呈現「負債大於財產」的情況,父母替孩子拋棄繼承,通常比較容易被理解為是在保護孩子。
但如果繼承的是財產,也沒有發現相對應的金融債務,法院就可能進一步詢問:「為什麼放棄這筆財產,會對孩子比較好?」
本案中,法院調查後確認老翁並沒有金融債務,還留下公告現值逾161萬元的土地,因此認為讓未成年女兒拋棄繼承,反而會使她失去原本可以取得的財產。
黃亦揚提醒,如果父母真的認為「不要讓遺產到下一代」才是對孩子比較有利,就需要具體說明原因,讓法院了解父母做出這項決定,是為了保護孩子的利益,而不是單純因為父母自己不想讓孩子成為繼承人。
因為孩子的權利,是大人要一起來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