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修法,源自憲法法庭2024年10月的一起判決。一名陳姓男子過世前一年,將市值約3億元的股票贈與元配。依當時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沒想到陳男過世後,元配及婚生子女全數拋棄繼承,最後由當時年僅6歲的非婚生女兒成為唯一繼承人,必須獨自負擔高達5700萬元的遺贈稅,引發社會關注,也被視為另類「大老婆的復仇」。
憲法法庭認為,女童並未取得生前贈與的財產,卻得承擔全部稅負,未設合理負擔上限,違反平等原則及量能課稅精神,形成所謂「稅務絞殺」,因此宣告部分規定違憲,要求政府在2年內完成修法。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服務會計師李南漢指出,這次修法的核心,就是讓遺產稅的負擔更貼近實際財產取得情況,從過去偏重「形式防堵」,進一步走向「實質公平」,避免出現「財產是配偶拿走,稅卻是子女在繳」的情況。
未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若曾將財產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這些財產仍會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但修法後,相關稅負將改由受贈人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分擔,而非全部由繼承人負責。

李南漢分析,這次修法有三大核心亮點:
一、誰拿財產誰繳稅:生前贈與「分開計稅、受贈人買單」
未來生前2年內受贈財產(擬制遺產)所產生的遺產稅,將改由「受贈人」自行擔任納稅義務人,並按其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分別發單」課稅。
也就是說,拿走生前贈與財產的人,就要自己負責那筆相對應的稅款,不再拖累其他繼承人。
即使受贈人後來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原本就不是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仍會就其受贈財產所產生的稅額課徵。
二、配偶保障大升級:生前贈與納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除了調整納稅義務人,修法也影響配偶的節稅權益。
李南漢指出,過去配偶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受贈的財產,在計算遺產稅時被視為遺產,卻不能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
修正後,這筆贈與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的財產」,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
如此一來,可以扣除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變大,能直接減輕遺產稅負擔,充分保障生存配偶的權益。
李南漢舉例,假設某人身故時,名下現存財產有7,000萬元(均為婚後財產);且在過世前2年內,曾贈與3,000萬元給配偶(此為擬制遺產)。配偶名下沒有其他財產,且兩人膝下育有2名成年子女,則修法前後的差異如下:

三、繳稅彈性大放寬:分期零門檻、遺產存款可「多數決」繳納
1.分期免門檻:
刪除原本必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門檻;修法後,只要一次繳納確有困難,未來不論金額大小,納稅義務人都可提出申請。
2.存款繳稅多數決:
過去繼承人若想直接用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來繳稅,往往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本次修法後得採多數決方式(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應繼分合計逾2/3)辦理,避免因少數繼承人反對而耽誤繳稅期限。
3.抵繳把關:
但如果是受贈人希望以遺產抵繳自己應負擔的「擬制遺產稅」,則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保障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
以一家四口為例,若遺產總額5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是過世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假設全案遺產稅為200萬元,則配偶須依受贈比例負擔40萬元,其餘160萬元再由繼承人依法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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