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存摺印章領錢辦後事,怎麼全被判刑?5大重點告訴你!
一位老父親在兒子車禍驟逝後,拿著兒子的印章和存摺,把帳戶裡的 600 萬元轉到自己名下,想用來處理後事並照顧兩個未成年孫子,事後也把錢給了孫子,結果還是被法院判「行使偽造私文書罪」5個月。
而另一位孝順的媳婦,在公公過世還不到2個小時,因為擔心接下來辦後事會需要現金,急忙拿著公公的存摺印章跑到農會領了2萬3千元,全數用在公公的喪葬支出上。結果因為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還在取款憑條上代簽了公公的姓名,結果被大姑告上法院,同樣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2個月。
明明都是為了這個家,又沒有把錢放進自己口袋,為什麼法律這麼冷酷無情?
關於過世後領錢的5大重點,大家一定要牢牢記住:
1. 人生畢業那一刻,人的權利、能力、委託與授權都「歸零」
在法律上,當一個人忘記呼吸、宣告再見的那一瞬間,人的權利與法律行使能力就立刻停止了。
既然他已經無法在人世間行使任何能力,自然也就沒有人可以繼續「授權」你,所以生前給你的所有口頭交代、信任、甚至是長期幫他管帳的「委託與授權關係」,也同步歸零、完全消滅了!
2. 以先人的名義行事,就是偽造文書
蓋他的印章、代簽姓名,去金融機構領錢,或以先人的名義製作文書去辦理事情,這在刑法上會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屬於刑事犯罪!

3. 沒有「惡意」,仍是犯罪
為何一毛錢都沒有私吞,這也能算犯罪?
當拿著過世者的印章蓋下去、甚至簽下他名字的那一刻,就已經做出了偽造文書的行為。
行為違法,無惡意依然有罪!一般來說,出發點善良、未侵吞遺產則是量刑上能夠減輕刑度的條件。
此外,依照個案事實的判斷,如果今天法院認為個案另有「阻卻違法事由」或「無實質違法性」,仍有部分的個案,法官會判無罪。
4. 遵循流程最正確安全
正確且唯一的做法是:先辦理死亡登記、取得除戶謄本,接著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拿到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後,由「全體繼承人」一起到銀行簽名辦理繼承提領。
銀行作業便民程序上,在於一定金額以下的提款(有部分銀行以20萬元以下存款),不需要國稅局的完稅(或免稅)證明書,只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就可以提領,以符合實際辦理後事等需要。至於也有金融機構在3萬元以下的金額,同意單一繼承人可以聲請提領,但必須要檢具全體繼承人同意的切結。
5. 「遺囑執行人」可以成為萬能鑰匙
在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並且明確指定一位遺囑執行人,就像是留給家人一把合法的萬能金鑰,當人生畢業後,遺囑執行人就能夠名正言順地依法接管,直接按照遺囑的內容來管理帳戶、申報遺產稅,甚至妥善分配。
家人就不必因為一時心急去偷蓋印章,也不用擔心其他親屬眼紅提告,讓身後事辦得既合法、又圓滿。
處理家族的財富與親情,我們絕對「不能怕麻煩」!想走捷徑、貪圖方便,按照規矩來,才能避開「真正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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