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先拿房又拋棄繼承,遺產稅竟要妹妹揹?律師戳破「提早過戶」真相:錢進了誰口袋,稅就誰擔

哥哥先拿房又拋棄繼承,遺產稅竟要妹妹揹?律師戳破「提早過戶」真相:錢進了誰口袋,稅就誰擔

哥哥生前拿走房子,爸爸過世後卻拋棄繼承,遺產稅竟然要我們繳?

「吳律師,我真的想不通……」那一天,一位女士坐在我的辦公室,眼眶泛紅地看著我。

深吸了一口氣,緩緩說出心裡的不平……

 

房子給了哥哥,稅卻要大家繳?

 

「爸爸生前把房子送給哥哥。我們都覺得,哥哥陪爸爸住、照顧爸爸比較多,房子給他,我們本來都沒有意見。」她停頓了一下,又接著說:「可是爸爸過世後,哥哥竟然去辦了拋棄繼承!」

 

我點點頭,示意她繼續說。她拿出一張國稅局寄來的通知單,苦笑著問我:「哥哥房子早就拿到了,也拋棄繼承了,為什麼現在遺產稅卻要我們一起負擔?」

 

「房子是哥哥的,稅卻要大家一起繳,這樣公平嗎?」

 

其實,這不是第一次有人問我這個問題。相反地,這幾年,這樣的案件越來越常見。

 

很多父母都以為:「房子先過戶給孩子,以後就沒事了。」但真正的問題,往往不只是房子有沒有過戶。而是:人過世之後,所有沒有說清楚的事情,都可能一次爆發。

 

今天,就用這個案例,帶大家一起看懂:

 

● 生前贈與

 

● 拋棄繼承

 

● 遺產稅

 

● 民法歸扣

 

● 特留分

 

這些制度,到底有什麼不同?

 

過戶了,真的就不用繳遺產稅嗎?

 

第一個重點:房子送出去了,就跟遺產沒有關係了嗎?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爸爸是在死亡前二年內,把房屋贈與給子女,即使房子早已登記到子女名下,在遺產稅法上,仍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也就是說:房子雖然早就送出去了,國稅局仍可能把它「拉回來」一起算遺產稅。

 

這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規定的「擬制遺產」。

 

很多人都是收到國稅局通知時,才第一次知道有這個規定,那哥哥已經拋棄繼承了,還要負擔遺產稅嗎?

 

問題真正困難的地方,就在這裡。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房子是哥哥拿走的。財產利益也是哥哥取得的。但哥哥拋棄繼承後,其他繼承人卻收到遺產稅通知。於是大家心裡都會冒出同一個疑問:「拿到房子的人不用負擔,沒拿到房子的人反而要繳稅?」

 

這也是許多兄弟姊妹反目的開始。

 

 

錢進了誰的口袋,稅就該誰擔!

 

憲法法庭怎麼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雖然討論的是配偶受贈財產被列入擬制遺產的情形,但揭示了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如果財產利益歸屬於受贈人,稅負卻全部由其他人承擔,就可能造成利益與稅負失衡。

 

換句話說,誰實際取得財產利益,誰就應合理承擔相應的稅負。因此,在類似案件中,如果因A受贈房屋而增加遺產稅,其他繼承人仍有機會主張:增加的稅負,不應全部由未受贈的人承擔,而應依受益與負擔相當的原則,由實際受益人合理分擔。

 

不過,實際仍須依個案情形判斷。但這裡還要分清楚四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很多人把它們混在一起,其實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第一、遺產稅法上的擬制遺產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可能被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目的,是防止利用臨終前移轉財產來規避遺產稅。

 

第二、民法第1148條之1

 

如果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受有贈與,該財產在一定情況下視為其所得遺產。這個制度主要是在保障遺產債權人。

 

也就是說,不能快過世時把財產全部送出去,讓債權人求償無門。所以,它處理的是債務清償問題,不代表繼承人們可以要求,房子要重新拿回來分。

 

第三、民法第1173條──特種贈與歸扣

 

如果子女曾因:

 

結婚

 

分居

 

營業

 

而受有父母贈與,除非父母當時明確表示不用算入遺產,否則可能屬於特種贈與。

 

爸爸過世後,這筆財產可能需要加入應繼遺產一起計算,再從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扣除。這是為了避免某位子女生前先拿一份,過世後又再分一次。但也要提醒大家:不是所有生前贈與,都一定屬於特種贈與。像一般生活費、醫療費、節慶紅包等,就未必適用。

 

第四、生前贈與會不會影響特留分?

 

答案也要分情況。

 

一般生前贈與,因財產已經完成移轉,法律原則上尊重被繼承人的處分自由,通常不能直接主張特留分扣減。

 

但如果屬於死因贈與,因為財產是在死亡後才移轉,性質接近遺贈,若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實務上可能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讓受侵害的繼承人主張扣減。因此:

 

● 一般生前贈與:原則上不能直接主張扣減。

 

● 特種贈與:可能要歸扣。

 

● 死因贈與:可能影響特留分。

 

● 遺贈(遺囑內的贈與):侵害特留分時,可以依法主張扣減。

 

受益的人,就該分擔責任

 

回到一開始的故事,爸爸生前一年,把房子贈與給哥哥。哥哥拿到了房子。爸爸過世後,哥哥卻拋棄繼承。如果這間房屋因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列入擬制遺產課徵遺產稅,而哥哥又是實際取得房屋利益的人。

 

我認為,其他繼承人有機會主張:因哥哥受贈房屋所增加的遺產稅,不應全部由其他繼承人承擔,而應由實際受益的哥哥合理分擔。

 

不過,實際上仍須視國稅局如何核課、贈與時間、房屋價值、是否已繳納贈與稅、繼承人間是否另有約定,以及後續是否進入行政救濟或民事訴訟而定。

 

另外,也別忘了,如果當初贈與時已依法繳納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符合要件下,已納贈與稅及利息原則上可以自遺產稅中扣抵。

 

沒講清楚的財產,最傷家人

 

很多父母跟我說:「我只是想把房子留給最照顧我的孩子。」

 

我完全可以理解這份心意。只是,法律看到的,不只是「房子給了誰」,還包括:稅由誰負擔?誰照顧父母?其他子女是否受到公平對待?未來是否會因此引發爭議?

 

如果沒有事先規劃,原本想避免家人爭產,最後卻可能變成:房子已經給出去了,兄弟姊妹卻為了遺產稅對簿公堂。

 

真正好的傳承,不是急著把財產移出去。而是把財產、照顧、責任與稅賦都安排在合理的位置。

 

因為真正留下來的,不只是房子,更是家人之間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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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