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生命自己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讓你尊嚴走向生命終點

自己的生命自己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讓你尊嚴走向生命終點

人生走到最後階段,誰不希望有個美好、有尊嚴的終點?95歲李爺爺,失智十多年,逐漸失去生活自理、行走、溝通甚至吞嚥能力,完全臥床需看護照顧,因年事已高,家屬選擇安寧療護。

他因為無法順利進食被放置鼻胃管,但自行拔除了好幾次,女兒內心陷入糾結:「爸爸沒鼻胃管會餓死啊…可是他一直拔是不是不舒服…我好痛苦,他清醒的時候什麼都沒交代,現在我要幫他決定,好像在主宰他的生命…」

 

這是醫療人員與末期病人家屬溝通時常面臨的難題。家屬可以接受病人瀕死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卻無法決定該不該停止維持生命治療。如果你是家屬,會選擇怎麼做呢?又或者,如果你是病人,會怎樣選擇呢?

 

「病人自主權利法」即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的專法。其立法目的就是為了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同的是,它保障了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利,也擴大適用的對象與範圍。

 

針對五大類臨床條件病人,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可藉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行使特殊拒絕醫療權。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年滿20歲或未成年但已合法結婚者),可以經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是一段溝通過程,需由意願人本人、受過專業訓練的醫療人員、二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註1)及醫療委任代理人(註2)共同參與,討論當意願人處於上述五大類臨床條件時,決定接受、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值得一提的是,「預立醫療決定」有一定格式,必須簽署書面文件,由兩位見證人見證或公證,經醫療機構核章,註記在健保卡上才會生效。

 

意願人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時,可以直接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如果有疑慮,也可思考後擇日再簽。簽署後也可以書面撤回,或變更,而且重新註記。

 

「預立醫療決定」的時機是當意願人的病況由二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符合上述五種臨床條件之一時,醫療團隊即可依照預立醫療決定給予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而且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協助病人善終。

 

前一段日子因為一些新聞事件讓大眾發現病人自主的重要性,藉由「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施行,或許讓尊嚴善終更容易達成。

 

如果李爺爺在失智初期就立下預立醫療決定,自己決定接受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許就會更圓滿的走向生命終點。

 

 

註1:二親等內親屬有特殊事由,可以不參與,但意願人須書面說明。

註2: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不指定,如有指定,須年滿20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並經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