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4
蘇家宏 律師
小寶的媽媽在臨終前口頭囑咐小寶,等她過世後,就把遺產平分成5份,給小寶的爸爸和小寶等四個兄妹。媽媽過世後,小寶遵從媽媽的遺願,將媽媽的遺產平均分配給5個繼承人。不料十年過後,某天小寶的爸爸聽聞配偶死亡時,他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拿到配偶一半的財產。爸爸覺得自己被兒子騙了,不甘心只拿到遺產的五分之一,決定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甚至說要告小寶侵占。小寶很緊張,他真的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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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蘇家宏, 游婉琪
小雯家境優渥,婚前父母親就幫她買下一棟房子,並且由祖父母輩贈與一筆財產,讓她生活無後顧之憂。在男友小吳積極的追求下,兩人步入婚姻,並育有一子。幾年後,小吳外遇不斷,小雯要求離婚。無奈的是離婚訴訟過程漫長,小雯未雨綢繆,擔心如果自己意外身亡,小吳會以繼承人的身分繼承自己的遺產。小雯該如何安排,才能保障年幼的孩子及自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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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郭美懿
藝人Melody(殷悅)日前閃電宣布終結17年豪門婚,與富商老公吳育奇離婚,聲明強調雙方和平結束關係,但近日吳育奇卻透過律師提出離婚無效之訴,並爆出吳育奇是遭誘導簽訂不平等離婚協議,Melody還要求拿走北市吳興街與美國共3戶房產,因此出招委任律師遞狀申告離婚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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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5
郭美懿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訴請離婚,但2位出軌人夫質疑侵害婚姻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3/24)日判決「部分違憲」,認為如果使雙方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無論時間長短都不准有責一方訴離,顯然過於嚴苛。像是這次申請釋憲的方姓人夫,要求跟結褵逾50年的髮妻離婚,主張兩人婚後常爭吵,且男方2006年就定居香港,雙方已多年沒有往來。但法院認為方男與外遇對象生了3名子女,回台帶小三同行,還住進老家,婚姻破綻歸責於男方,依民法現有規定不得請求離婚,判他敗訴。另名高姓男子則是離家多年又偷情,反控妻子懶散怠惰,請求離婚也敗訴。如今大法官宣判「部分違憲」,是不是將來出現類似狀況,「外遇者」都可以如願離婚?(原文刊載於2022/11/10,更新時間為202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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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7
周品均
「離婚」,是個不容易的決定,畢竟兩個人從交往到結婚,在一起可能很長的時間,兩方的家庭有非常多的互動,兩人可能已經有共同的孩子,想分開真的不是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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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呂秋遠
編按:婚姻不只是小倆口自己的事,更牽扯雙方家庭,以及彼此的經濟財務。有女子在網路論壇發文,表示自己在父母援助頭期款之下,在台中買了一間房,目前房貸還剩下4百餘萬,而男友則只有10萬元存款。近期雙方規劃結婚,但男友希望她將名下的台中房產賣掉,將這筆錢拿來作為兩人在台北購買新房的頭期款,若不足兩人可以先與男方爸媽同住。女網友為此感到焦慮,「為什麼要我放棄原本的工作、資產、家人,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還要在存到台北高房價頭期款前跟公婆住!雖然說夫妻就是要共同努力,心理還是有點不平衡」。律師呂秋遠針對此案例提出10點建議,要女網友仔細考慮,「婚姻與感情都是平等的,遇到只想佔你便宜、不勞而獲的人,請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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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好險網/王永才
編按:許多夫妻婚後會將收入集中管理,但萬一負責管錢的一方遭遇不幸,恐怕會衍生財產分配問題!安侯建業(KMPG)家族稅務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銘鴻日前分享案例,表示一名丈夫因為愛老婆,而將財產都擺在太太名下,未料妻子因病驟逝,辛苦賺來的錢全變成太太遺產,只能跟岳父、岳母均分。據《蘋果新聞網》報導,這位先生對賺錢很有一套,因為知道太太娘家財務上並不優渥,為了讓她過安定生活,所以將歷年賺來的錢都轉移到妻子名下。兩人婚姻生活甜蜜,但多年來膝下無子,沒想到太太卻突然身患重病,短短3個月就離世。由於夫妻倆沒有子女,太太名下資產雖是丈夫多年辛苦打拼而來,依法規卻只能拿到兩人財產的一半,另一半資產變成由岳父岳母繼承,形成爭議。後來經雙方協調,丈夫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以取回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再與岳父母共同分配剩餘的遺產。這個案例彰顯夫妻間應該提早做財務規劃或設置遺囑信託,千萬別因年紀輕而搪塞推遲,造成憾事重演。但究竟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果大多數的財產都在亡者名下,未亡人拿得到財產嗎?還可以怎麼節省遺產稅?(原文刊登於2019/2/18,更新時間為20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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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鄭策允律師
一位民眾詢問:律師您好,我的父親在111年過世了,留下年邁70歲的母親與我。父母白手起家,父親留下現金及上市櫃股票投資合計約400萬、一間市價約3,000萬的房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約2,100萬)房屋是父母結婚時購入,貸款已還清,母親名下資產約有現金及上市櫃股票共計1,500萬。 請問律師我需要繳遺產稅嗎?有沒有節省遺產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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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萬特特
「我老公家裡的房子再多,那也是他的 婚前財產 ,跟我沒有關係。他的房子我們確實共同使用,卻始終不是共同擁有。我不要求他在房產證明上加入我的名字,但我要求自己擁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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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傅恪恩
起初玫雅對於買房的細節,其實沒有太大的想法,她想,「既然要結婚,這些小事好像就不需要太計較,而且現在不都是『夫妻財產共有』,最後要分,就是一人一半?」 只是這樣的天真,卻在一次閨蜜閒聊中被提醒,「人家不是說,只有婚後買房才算是共有?而且我聽同事說,為了有安全感,她和老公買房時是登記兩個人的名字,錢各出一半,房子也登記一人一半,誰也沒占誰便宜,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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