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寵妻「收入都給她」…豈料老婆驟逝,財產要跟岳父母分!遺產繼承這樣做,避免憾事重演

丈夫寵妻「收入都給她」…豈料老婆驟逝,財產要跟岳父母分!遺產繼承這樣做,避免憾事重演

編按:許多夫妻婚後會將收入集中管理,但萬一負責管錢的一方遭遇不幸,恐怕會衍生財產分配問題!安侯建業(KMPG)家族稅務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銘鴻日前分享案例,表示一名丈夫因為愛老婆,而將財產都擺在太太名下,未料妻子因病驟逝,辛苦賺來的錢全變成太太遺產,只能跟岳父、岳母均分。

據《蘋果新聞網》報導,這位先生對賺錢很有一套,因為知道太太娘家財務上並不優渥,為了讓她過安定生活,所以將歷年賺來的錢都轉移到妻子名下。兩人婚姻生活甜蜜,但多年來膝下無子,沒想到太太卻突然身患重病,短短3個月就離世。

由於夫妻倆沒有子女,太太名下資產雖是丈夫多年辛苦打拼而來,依法規卻只能拿到兩人財產的一半,另一半資產變成由岳父岳母繼承,形成爭議。後來經雙方協調,丈夫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以取回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再與岳父母共同分配剩餘的遺產。

這個案例彰顯夫妻間應該提早做財務規劃或設置遺囑信託,千萬別因年紀輕而搪塞推遲,造成憾事重演。但究竟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果大多數的財產都在亡者名下,未亡人拿得到財產嗎?還可以怎麼節省遺產稅?

(原文刊登於2019/2/18,更新時間為2022/6/9)

 

王伯伯突然罹患癌症然後就過世了,留下因為腦中風行動不便的王媽媽,龐大的醫療與照顧安養費用,但大多數的財產都在王伯伯的名下,除一般扣除額之外,王媽媽還可提出什麼申請呢?


生存之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逾五年不行使也會消滅。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例如:王伯伯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財產有5,000萬元,房貸負債2,000萬元,剩餘財產為3,000萬,王媽媽就可以取得1,5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1,5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財政部94.6.29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0號函)

 

遺產稅自去年調高最高稅率至20%,降低遺產總額就能減少遺產稅,王伯伯過世時,即視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可依民法規定,申請計算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半數做為扣除額分配給配偶,後續再做遺產規畫。

 

 

法定財產是目前最為常見之夫妻財產制,只要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當然適用此等夫妻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

 

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一千零五條參照)。

 

且法定財產制為最方便之夫妻財產制,並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民法第一千零七條、第一千零八條)。

 

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

 

因此,在法律上即不會產生夫之債權人卻可查封妻之財產或妻之債權人卻可查封夫之財產的不公平現象。

 

 

其次,夫妻可以各自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之財產(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讓夫妻對於自己之財產保有相當之獨立自主性,打破先前夫妻「聯合財產」之規定。

 

此外,夫妻尚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額,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於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並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請求分配一半的權利必須在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起兩年內,或從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的五年內,一定要行使,也就是說,超過五年,就不能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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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好險網」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